国家卫计委近日发布《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要求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急救,不得因患者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11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急救过程中,分分秒秒都关系病人的生命安全,早一分钟抢救就多几分希望。卫计委此番规定,不得因为费用问题耽误入院前的医疗急救服务,是弘扬救死扶伤精神的最好体现。然而,解决久为诟病的“先交钱再救命”现象,仅有善意的出发点是不够的,还要采取必要的经济配套政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医院在急救过程中钱心太重固然过分,却也有自己的苦衷。医疗服务的提供,是需要付出经济成本的。无论是医护人员的工作,还是药品、医疗设备的使用,医院都需要掏钱支付。急救时把费用问题抛在一边,一旦因为种种意外收不上钱,医院就得自己掏腰包来垫付,这对医院是极大的不公平。况且,急救中心每年要施救的病人数量极大,因此可能倒贴的钱也不是小数目。
牵涉经济的问题,不能简单以道德标准和行政手段来霸王硬上弓,既要合理解决不合理、不正义的问题,又要避免给任何一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急救病人,当然应该把人命关天摆在第一位,无论病人有钱没钱,都要一视同仁地积极施救。但是,对医院可能存在的赔本隐患也要充分考虑,否则是消除了一种不公平,又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救治成本损失,不妨由政府财政来分担。由院方出具翔实的资料和账单,可以由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或将这些费用作为减免医院税费的依据,还可以由公益慈善基金来埋单。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专家和主管部门的高见。只有确保医院不亏本,医疗急救服务才会打开先收钱的栏杆,救死扶伤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弘扬。(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