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方治安情况如何,不应简单地以指标完成情况来论定,而只能以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和实际发案数据来评判
“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数、起诉数、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日前,河南省公安厅出台规范调查取证、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等十项措施,加强、改进刑事执法工作,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客观地说,通过机制设计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行为加以考评,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应当如何加以考评。一直以来,公安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刑事拘留数”、“破案率”等考评指标饱受诟病。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错案发生后,这些考评机制均是舆论所批评的焦点。
本质而言,在刑事执法考核体系中设置“刑事拘留数”、“破案率”等指标,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实践中所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思维的具体反映,也是不符合刑事执法规律的。当“刑事拘留数”、“破案率”等考评指标成为从上至下推行的行政命令,刑事执法过程往往会自觉与不自觉地被认为就是惩处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刑事执法过程的内涵是丰富的,既有惩处犯罪的内涵,也有保障人权的内涵。同时,这种指标化考评有时甚至会对基层公安机关加以误导。以提高“破案率”为例,个别公安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完成任务,甚至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即不破案子就不立案、先破案子后立案);对于疑难案件,“宁可错抓也要抓”,而不是“疑罪从无”。诸多的冤案与错案无不是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发生的。
科学的刑事执法考评机制,不应仅限于简单的数据堆积,而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公安机关社会治理的实效。一个地方治安情况如何,不应简单地以指标完成情况来论定,而只能以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和实际发案数据来评判。
为河南省公安厅取消“刑事拘留数”、“破案率”等考评指标叫一声好!(阮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