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海清是浙江省金华市的一名江湖郎中,十多年前,偶获别人的祖传秘方,在此基础上,研制出了一种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位晚期癌症病人,但其研制的中草药片剂并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因此,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一些病人家属曾多次到婺城区公安局、金华市信访局以及政府其他部门,请求放一点药出来给他们“救命”。在这起假药案中,检察院的指控始终未能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一种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危害社会的后果,相反,却有证据证明它可能有益于社会,这种行为是否应受刑罚?(5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
反对
没有假药何来假药罪
按照常理推断,只有科学认定了“假药”,才有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若干年后,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被科学认定为治癌真药,让十年冤狱的倪海清,让因倪海清冤狱无法继续治疗而死亡的癌症患者情何以堪?如果因倪海清是一名江湖郎中,没有行医资格,即使没有因行医影响他人生命健康的案例,也是违法行为,也应坚决取缔,这是必需的。然而,现在的倪海清并不是十年前的倪海清,他手里有了祖传秘方,他研制出的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位晚期癌症病人;他研制的治疗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更重要的是,法院见证了倪海清用自己的药治疗自己肾癌转为良性的过程,但一审还是判决倪海清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倪海清的冤情向谁去述说?
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但是这个案件让我们看不到法理何在。倪海清研制的药物是不是真药没有科学认定,他研制的药物没有危害他人健康,相反事实证明他研制的药物至少有一定的疗效。尽管在判决书中出现了两位病人的死亡证明,但判决并未就两人的死因与倪海清的中草药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性进行任何说明,这是不严谨的。倪海清被判十年,不只是判决有从重的嫌疑,更有“疑罪从有”的嫌疑。倪海清有的只是“疑罪”,他生产的药物没有假的证明只有真的疗效,何以“从有”呢?
也许在法律人士看来,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未经法定审批,依法被定义为假药,也并无不当,但是药物的真假是由科学决定还是由法律决定?显然,这是一个无须回答谁都明白的问题,法律无权决定药物的真假。在对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没有进行科学认定之前,法院凭什么认定中草药片剂是假药的呢?法律不是冰冷的铁板,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更该给人以希望。还有一点笔者不明白,研究机构或大医院在临床试验中出于善意的给患者“配制”与“配售”药物,被认为是有益于社会的正当行为,为什么倪海清为患者“配制”与“配售”且有疗效的中草药片剂就是犯罪呢?
张魁兴
赞成
别制造救人获刑悲情
首先得提醒,救治应该是“试图救治”比较客观,在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救与治之前,“救治”的提法会误导公众。
其次再提醒,倪海清被追刑罚入狱不是因为“救治数百癌症病人”,而是因为制售假药罪,牵涉数目比较大,犯罪情节严重。
为什么要如此双重美化“秘方救人获刑”,试图把犯罪者酿造成一个正义人士,制造一种社会悲情?只因为出发点是救人?听来听去还是一种主观的臆断。
如果真的意图是救命救人,你完全可以无私公开药方,让患者自己选择要不要接受这种偏方治疗,救人就根本不会获刑。
现在,你自己既开制药机构,又开医疗机构。但却根本没有制药和行医的资质和程序,非法行医是重罪,违法制药售药还是重罪。法律条规明文写着,是真的救人救得迷昏了头脑?还是财迷心窍,铤而走险去触动法律的高压线,自作自受?
媒体将这位主角描叙成“患肾癌晚期但最后其肾癌转为良性”,这依然只是采访对象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做足功课。如果真有这种违反科学的奇迹,一服中草药就能逆转癌症,那不但是中国的奇迹,还可能是世界的奇迹。这样世界级国宝级的人物,能够拯救无数生命,又何罪之有?但发生这种逆天奇迹的可能性有多少?想想吧。
晚期癌症病人,走投无路,视任何民间偏方为救命稻草,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有些人利用这种心态和机会,想敛财生财,依靠神话和谎言去拉拢自己的粉丝,为秘方宣传拉大旗,那就有点可耻了。媒体可千万别被催眠,也成了粉丝,充当这样的道具为好。又不是没上过当,没吃过这样的亏!那些更牛的“大师”们,现在身在何处?想想吧。
吴帅
建议
别把孩子脏水一起泼
讨论秘方治癌获刑事件,我认为首先应弄清两个问题:一,秘方是否真的有疗效?二,无照行医、药物未经审批是否犯法?第二个问题是毫无疑问的,这个江湖郎中确实触犯刑律了。祖传秘方治癌即便有效,也只是罕见的个例,但非法行医与假药害人的情况则更多;无照“医生”与未经审批的药物,其不确定性要远高于有效性,危害也就远大于救治。而司法上如果放纵一些个案,无异于鼓励更多的江湖郎中和各种秘方,增大对社会的威胁与危害。而我们每个人则都可能成为司法放纵非法行医与滥用秘方的受害者。
但另一个问题,这个“治癌秘方”是否真的有效,医学研究上不能不理不睬——至少应该研究、试验、证实一下;司法上也不能一味排斥或回避这个问题。首先,确实有效的秘方与药物,没有理由不让它为社会造福,打击违法归打击违法,但不能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其次,若秘方确有“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的事实,其犯罪动机与后果因素便都可以成为减轻罪罚,甚至免于刑罚的有力依据。法院拒绝被治愈患者出庭作证,是不理性的。
倪海清的治癌秘方是否有效,其本人以及其自称的数百患者被救治或病情得到控制,情况是否属实,这个问题要比一个违法行医与制售假药的个案重要得多。说它关系到民族甚至人类的健康,或许有人会笑,但搞清楚这个问题至少是必要的吧?何况倪海清本人的情况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他因患有左肾恶性肿瘤而被取保候审,连办案警察都以为他等不到判决的那一天了,然而他服用了一年半的秘方药物后,应法院要求复查,医院检查结果竟是“左肾癌得到有效控制,转为良性”。“幽默”的却是,“转为良性”的诊断结论可以成为法院对其收监的依据,却不能成为证明药物有效的证据。
法律的归于法律,道理的也要归于道理,法律不能完全排斥情理与人性,更不能罔顾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立法初衷与法制价值理念。违法犯罪当然要处理,但罪罚是否相符,治癌秘方是否有效,应该搞个明明白白。
马涤明
延伸
有罪有效凸显法律困境
倪海清的药只针对晚期癌症的人,也就是说,他的药对病人来说已是最后一道曙光。倪海清的药虽然在科学上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对于人类还不能征服这种特殊病症的晚期患者来说,产生的心灵慰藉却是很确定的。倪海清的药最大的作用在于,它能让晚期癌症患者感受着希望离开这个世界,这其实是目前人类所能给予这样患者的最大的临终关怀。很显然,倪海清的行为在客观上是有益于社会的,在主观上是充溢着温情的,对这样一个给绝望群体带去心灵慰藉的江湖郎中,怎能被判处10年徒刑呢?
然而,法律却是无情的。倪海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律量刑,司法部门没有过错,这就是法律应有的刚性,它不应当被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所折扣,如果法律失去了这个坚固的尊严,法律将面临无休无尽的讨价还价,从而也就不再是本色的法律。但是倪海清一方面做着有益社会的行为,而另一方面却被法律惩罚着,这个相悖的事实,说明在这件事上,司法陷入了“法律困境”。这表现为,国家已经通过法律规则宣示了这个立场,但这个相应行动却遇到了社会的抗斥,这导致了法律的两难处境,要么是法律规则受到挑战,要么是法律权威开始流失,这是一种欲进无力,欲罢不能的困境。而要避免“法律困境”的出现,只有在保证法律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现实情况适时地做出相应调整,对于一些特别又特别的情况,应当在规则中体现出法律最高价值中的救济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