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案件不立案,如此“特色”不要也罢

时间:2013-03-28 14:58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通畅的诉讼渠道,能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频频遭遇“立案难”,会将很多本应在正规司法渠道中解决的案件,推到逼仄的上访渠道中,导致“信访不信法”

  因自己的公司被要求强制拆迁,河南郑州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多次向法院起诉,但诉讼请求要么被驳回,要么根本不被立案受理。史国旗找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说理,得到的答复却是“拆迁案子法院不立案是中国特色”。最后,李法官建议史国旗“去找信访局”。(3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史国旗遭遇的“拆迁不立案”,只是当下“立案难”问题的典例。早在10年前,广西高法就曾发布“180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13类“敏感”案件不受理;2011年,媒体报道称黑龙江基层法院拒绝对一些劳动争议立案,原因是省高院曾发布一份“内部文件”。这些还是有白纸黑字可查的不立案,其他种种阻挠立案、侵犯当事人正当诉权的情形,应该也还有不少。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民事起诉时只需要做“形式审查”,无需做实体审查,证据是否充足、有没有过诉讼时效等,都不应成为拒绝立案的理由。起诉只需满足四个形式要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应该受理。而且按第123条规定,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在现实中,很多基层法院既不依法受理所谓的“敏感”案件,也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只是口头通知当事人取回起诉材料。史国旗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形——除了“拆迁不立案”的回复,法院没有出具任何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这意味着,史国旗连上诉的机会也被剥夺了,只能陷入绝望的法律死循环当中。

  法庭本是解决矛盾的地方,但一些法院却常常不让百姓到法庭上解决矛盾,而是把他们推给信访局,甚至推上街头。究其因,关键还在于司法受到权力的羁绊。法官畏权不畏法,必然丧失司法独立性。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些基层法院只要涉及地方利益的环保、拆迁等“敏感”案件,就将法律高高挂起,违法不受理案件。

  “立案难”的结果是,很多本应在正规司法渠道中解决的案件,被推到了逼仄的上访渠道中。这既导致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问题,也派生了截访、黑保安等乱象。今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区别开来,重新置于司法解决途径当中。这是一个清晰的信号,它要求法院有所担当,敢于受理“敏感”案件,让矛盾在法庭上解决。

  司法诉讼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通畅的诉讼渠道,能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其实,关于基层法院“不立案”激化矛盾的严重结果,司法机关其实也早有认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已有明确表述——“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

  由此可见,从最高法到普通公民都对通过司法解决社会矛盾达成了高度共识,政法工作会议也已定下了涉法涉诉信访回归司法渠道解决的基调,那么,相应的制度措施就应跟上。具体来说,一是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必须依法立案,不立案的依法出具裁定书,违法不立案的法官必须受到追究;二是要通过制度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真正实现李克强总理所说的“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沈彬)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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