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房县,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在快速的城镇化中,政府更多地把目光放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上。城郊的花宝村村民将房县县政府告上法庭。他们提出,政府征用该村的耕地建商品房,一亩地给他们补偿2.1万元,卖给开发商每亩150万元。当地官员称,“县城要发展,难免要牺牲一部分百姓的利益。”(2月24日《新京报》)
政府征地过程中低价买、高价卖,在不少地方都发生过;而牺牲的,则是农民的利益。城镇化过程中,占用一些农民的土地是难免的。然而,难免不等于就没有办法弥补,起码应该做到补偿公平。
从农民手里买地,每亩就给几万元,转手一卖,就变成一百多万甚至更多,这是不公平的。多给农民一些,政府少赚一些,完全做得到,也不会影响到地方建设和发展。土地征用是一种行政行为,更是一种经济行为,必须考虑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农民的土地按市场价格值多少钱,就应该付给农民多少钱,不能因为是政府征地,就可以少给农民钱。况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本身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一般市场交易者相比,政府更应带头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很需要做的一点是换位思考,要多站在农民生存的角度考虑问题。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失去土地之后,最大的问题是,农民的未来靠什么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土地被占,大批失地农民可能会在身份上变身为“城里人”,而如果城镇就业机会越来越少,失地农民手里就那么一点可怜的征地补偿款,很快就会坐吃山空……新闻中,政府方面的说法是,让村民们参加全国统一的新农保,解决他们今后养老问题;另一方面,对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低保照顾。吃低保、等“退休”,这就是失地农民的未来?其实这两个措施,都不足以让农民维持失地之前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下降使失地农民成为潜在的社会问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征地扩城、盖大楼、修马路、做大GDP……这个问题应该不存在理解上的差别。社会发展也好,城镇化也好,都必须以人为本。中央一再强调,人的发展、民生福祉是城镇化的前提;“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不能人为‘造城’,要实现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融合”。而像房县这种只顾把“城”做大,而较少考虑人们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如此“城镇化”只能是往地方官员脸上“贴金”的政绩。这样就会出现出现“两张皮”现象:一边是“城镇化政绩”被做得很好看,一边是遗留问题和矛盾一大堆,比如大量失地农民变成“失业农民”。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在全国实施大规模城镇化建设序幕拉开之前,有必要给一些地方打一下“预防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