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网友爆料称,“1月19日,家住江苏扬州的杨先生由于春节送礼需求,本地供货不足,于是在山东鱼台购买了105条名贵香烟,托朋友于先生开车送回老家,没想到于先生开车行至徐州沛县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的联合执法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没收。”3日,沛县公安局回应称,杨先生购买香烟为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该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移送沛县烟草专卖局(2月4日《新京报》)。
坊间有“千里送鹅毛”的说法,春节将至,很多在外打拼的朋友都愿意把当地的特产及相对老家便宜的物品带回家乡自用或和亲朋好友分享。杨先生一下子在山东买了105条名贵香烟,恐怕也是出于这个想法。
但并非所有物品都可以无限量地运回家乡。如烟花爆竹,只有拥有运输许可证、准运证的车辆才能运输,而很多人却在车里装着这些易燃易爆的隐患回乡;也有一些人为节省资金,将平时做工时“免费”得来的油漆、胶水等易燃材料储存起来,春节返乡时集中带回老家。不得不说,这些人安全意识淡薄。
可是,也有一些物品只有达到一定数量才涉嫌违禁,并且不是所有人都能够知晓这些违禁规定。正如,杨先生所携带的香烟。按照相关规定“异地携带烟草制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即10包装50条)”,超过50条则需办理携带证。
虽然如此的禁止性规定有违市场经济精神,是一种对香烟市场的本地保护。可是,既然是法,我们就必须遵守、执行。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对杨先生处以罚款,甚至没收所有香烟。
以普通民众的角度看来,“买烟自用”也要挨罚,这的确很冤。杨先生究竟冤在何处呢?首先在于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即便在本本上明确写着,也都处于“潜伏”状态,立法、执法者并没有做好相关的普法释明工作。诸多禁止性规定除了专业人员,即使是法律从业者也并不知晓。等到百姓违法,执法者再将明文规定拿出来,这能不让人感到冤吗?
其次,杨先生没有渠道知晓相关规定,难道香烟销售者也不知晓吗?即使香烟零售者不知晓该规定,难道烟草销售的源头当地烟草专卖局也不知晓吗?作为专业部门,各地烟草专卖局本有义务将相关禁止性规定层层落实下去。当公民购买香烟可能超量时,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一味地卖烟获利。
2012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由此,继续保持对香烟的严控,规定本身就有问题。
因此,要让大众在春运路上不再持有“违禁品”,不仅有赖于公民安全、法律意识的提高,更需要有关部门担负起应有的职责。一方面,从公众的自然正义观出发,对与安全无关且可以用市场调节的物品进行解禁;另一方面,让法律成为众人皆知的常识,而不是特权部门“关门执法”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