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的消息经电话和网络传播,成为当日合肥的最大热点。记者探访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后发现消息属实。法学专家表示,此举看似人性化,其实对法律的整体性破坏性更大。
笔者在互联网上搜索“只罚款不扣分”这个关键词后,发现对违章司机只罚款不扣分并非合肥交警首创,在其他一些省会城市和省辖的中小城市都曾先后出现过“只罚款不扣分”现象,甚至在杭州去年年底就实行了类似的“特赦令”。今年以来又有福建省、浙江萧山和山东日照等地先后采用“打折”方式鼓励违章驾驶员主动前来接受处罚。而且从“优惠”内容上看各地情况简直是五花八门,有的适用于电子眼抓拍的违章,有的适用于非重点车辆违章。从整体来看,全国的交通执法俨然一个巨大的“自由市场”,规则不一,执法随意,“同案不同罚”。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罚款且扣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处罚制度。它具有法定性,是一项刚性极强的制度,无论对于驾驶人员还是交通执法者都没有选择和商量的余地。执法机关无论基于何种目的或者以何种借口,对违法驾驶员进行“大赦”或“特赦”,实行处罚“优惠”,让法律“打折”,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有法不依、依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具体表现。特别是一些地方在年底前为了完成年度罚款创收指标而实行“只罚款不扣分”,无疑是“执法经济”的悄然回潮。
毫无疑问,这种“只罚款不扣分”的执法随意性,对法律权威尊严以及执法公信力的损害和打击将会更大,恶劣影响会更深远。
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由法律的执行力决定的,如果法律得不到严格、统一的执行,必将大大降低它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严,会被当作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规则。何况一以贯之的严格执法直接影响公众的行为预期,决定对行为的取舍,定期不定期的法律“打折”将让更多的驾驶员无视法律,即使违章后也往往抱着被“打折”处罚的侥幸心理,必然纵容其消极接受处罚。这一方面会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对那些积极接受处罚的驾驶员也不公平,另一方面,也是最严重的后果,那就是这种“只罚款不扣分”的打折执法将让一些驾驶员的道路违章更加肆无忌惮,必然造成更大的道路交通混乱,道路交通安全更是无从谈起。
现在已到年底,加之明年开始实行新的更加严厉的违章处罚记分制度,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会不会借“系统升级”之名,为完成年度执法任务而大量采用“只罚款不扣分”的方式清理“存量”违章,让法律打折风在更多地方蔓延和泛滥开来,很让人担忧。法律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理由视而不见,置若罔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