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28日发布报告,提出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11月28日新华社)
虽然社科院的报告显示要及时推广先行试点地区沪渝的经验,但所提出的房产税征收方案却与沪渝现行模式基本不搭界。上海市虽然规定了免税住房面积(家庭人均60平方米),但却是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以上住房、非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住房才予征税;重庆对存量、增量别墅均征税,除此之外新购高档住房和非户籍新购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才予征税。总体上,沪渝是“按套”征税,而社科院的建议则是“按量”征税。
之于目前的现实,房产税“按量征收”不是一个好选择。一方面,现在尚未完全建立起全国城镇住房信息系统,亦没有全国性房地产普查登记,对真正有能力在多地置业的群体,其住房情况并没有摸清楚。由此“按量征收”的对象实际上是城镇中产阶层,富贵阶层则很容易因制度的先天性不足而避税。另一方面,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定向安置房等多种房屋权属关系尚未彻底理清,尤其是城镇小产权房和部分单位集资建房却拥有永久性使用权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按量征收”既表现出不合理的一面——无完全产权却要全额缴税,又存有不现实的一面——对不合法产权或者无产权的如何征税?
房产不同于其他产权,房产的相对稳定性与家庭人口的流动性,对于房产税“按量征收”建议是一个绕不开的矛盾点。譬如,年轻人成立两口之家拥有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对其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不久远的将来,两口之家就会变成三口之家。相反,两代人共同居住的,设若按照人均用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计算无需征税,但子女随着年龄增长或独立或加入到社会流动潮中,之于“空巢老人”征税亦不合理,因为当时选择合理的居住面积确是生活需要。此外,由此导致的税率税费调整势必会大幅增加征税成本。
不久前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7平方米。放到网上一片“拖后腿”和“被平均”的哀叹语境中考虑,既然有很大一部分一线城市城镇居民尚未达到平均水平,那么意味着在三四线城镇有房产的很大一部分人平均用房面积会超过平均水平。由此,“按量征收”很容易导致多数有房产者都“被征税”,从而背离开征房产税、抑制投机性购房的初衷。
开征房产税,一是配合房地产调控,抑制住房上的奢侈型消费,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税收多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二是财税机制改革的一部分,而非地方财政收入的新来源。正因如此,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要减少房屋流转环节的税费,保持总体税负平衡。而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即征税,已经让房产税向着地方税支柱型税种的方向发展,于房产税本质定位不符,也将造成税收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