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2012夏季达沃斯论坛现场,首批试点房产税的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回答提问时称,“房产税今后一定会被国家立法,一定会成为中国基本的税制。”他还表示,不要担心房产税会成为“过头税”,房产税一旦启动以后,有一些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交易税会淡入淡出,会逐渐减少(9月13日《北京商报》)。
房产税,不仅是今年楼市的热点话题,也是达沃斯论坛的热点话题——有人质疑房产税,有人力挺房产税。显然,不管坊间是质疑还是力挺,房产税都将勇往直前,要征收、要“扩围”。虽然说征收房产税避免不了质疑,但是,如果社会质疑过多的话,也不利于房产税的顺利实施。
在达沃斯论坛上,与会者主要围绕房产税的作用讨论,比如说,房产税能不能解决房价问题?其实,比房产税实际作用更值得关注的是立法问题,因为房产税作为一种与财产权关系密切的税种,理应遵守“税收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然而,房产税无论是在重庆、上海率先试点,还是将向其他城市扩大,都未涉及立法。
虽然房产税不是一个新税种,但长期以来只向经营性房屋征收。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也就是说,目前面向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根据立法法规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课征税款的立法是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范围。
显然,目前住宅房产税征收试点名不正言不顺,比较尴尬。而且,无论是重庆与上海试点房产税一年多,还是即将向其他城市“扩围”,似乎官方机构和人员从未提到立法问题,所以,当黄奇帆市长表示房产税一定立法时,让人眼前一亮。这既说明官方已经意识到房产税立法缺位,也说明房产税立法是趋势。
不过,有关房产税的立法问题,截至目前立法机关并没有明确表态,该不该为房产税立法以及何时立法,相关问题都没有公开提起。如果立法机关没有任何表态,意味着房产税立法还是一个没影的事。但在笔者看来,房产税应该早日纳入立法计划,即使房产税在试点阶段,也应该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如果今后继续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在现实中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房产税的立法问题必须早日解决。
即使说,房产税试点是为最终立法做准备,也应该明确立法时间表,让社会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如果说立法程序比较复杂,跟不上房产税试点的脚步,但法学教授们提出的意见值得倾听,比如,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先行试点;或者先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的法律。
黄奇帆市长还表示,随着房产税启动,房产相关环节交易税会减少。这一观点同样让人眼前一亮。因为,居民购置住房价格中已经包含多项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房产税属于重复征收。然而,目前房产税试点的两个城市,征收房产税的同时并没有减税,那么,征收房产税与“过头税”似乎没有多少区别。
众所周知,尽管房产税是一种地方税,但决定权并不在地方。地方官员对房产税立法问题的看法,能否引起立法机关重视,房产税能否早日纳入立法计划,还有待观察。当然,包括地方官员在内的公民,都有权建议立法机关加快房产税立法。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角度说,房产税立法不应让公民等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