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房产税改革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对于房产税改革以及房产税的功能,笔者觉得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特别是将调控房价作为进行房产税改革目的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房产税的功能和价值的误判。
首先,房产税是向居民直接征税的直接税,其征税难度将会大于当前任何一个税种。增值税等都是企业缴纳,政府控制企业的手段较多,征税也就容易,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和个人不直接发生关系,所以矛盾较少。房产税则不同,必须上门一家一户收缴,其征税难度可想而知。居民收入多少、能否缴纳得起,成了考验房产税征收的重要衡量杠杆。
其次,如果房产税按照国外的房产税功能来定位,对居民所有住房普遍征税,那么参照当前房屋评估或者市场价值,就是设计很低的税率,一套房屋的年税额也会上千元,再按照当前中国总体房产规模和住房拥有率计算(目前无法准确掌握真实数据,但媒体调查中国城镇住房拥有率达到85.39%,远超世界60%左右的水平),房产税征税规模将大大超过目前第一税种增值税,成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和影响最深刻的税种,其影响程度要远远大于个人所得税。
第三,房产税改革不能以简单的单纯税种改革看待,而应该放到财税体制改革等深水区改革大局中看待。中国未来民主政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政府财政体制和财政预算问题。这一特点决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就必须以财税体制改革为重要切入点。具体来说,就是从限制政府征税权开始,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和法治的财政预算制度,实现“预算民主”和“税权法定”。
房产税作为直接税之一,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等多种功能,在经济社会中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中国推行房产税改革也是大势所趋。结合中国税收改革局势,特别是提高直接税比例、降低间接税比例和调控二次分配等,在中国推进房产税改革、建立完善的房产税制度是必然的改革议题之一。既然如此,不妨将房产税试点改革上升至立法层面,以房产税立法改革为重要抓手,切实构建“预算民主”、“税权法定”改革框架和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