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业主小张向银行申请了房产贷款,每月还2000元。今年10月,他三个月忘还房贷,被银行追讨贷款、罚息和诉讼费等共43万元。银行方称合同约定如此,小张表示没有选择余地。
从法理上看,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合法条款应当严格遵守,但这些条款散发着的却是扭曲的服务理念。作为强势一方,银行更多从防范自身风险角度考虑问题,在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中规定了不利于贷款一方的权利义务,让本该保障民生的房贷合同预留了挤占业主权利的空子。
主审此案的法官直言,合同中的追讨规定已涉嫌“霸王条款”,可是这种“霸王条款”不但光天化日存在,而且大行其道,俨然已经成为银行的通例。目前国内几大国有银行,很大程度上垄断金融业务,它们应该承担更多社会期待,从优化服务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