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氓罪”判决莫要急着“吐槽”

时间:2012-06-29 10:27   来源:千龙网

  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做出流氓罪判决,被告人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致人死伤。法院认为,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后颁布实施,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构成“流氓罪”。而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颁布已废除“流氓罪”。(据6月29日《扬子晚报》)

  南京建邺法院的流氓罪判决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质疑之声中,有两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流氓罪既然已经于15年前废除,如今再按流氓罪判决,是否适当?二是赵大猛有逃亡情节,其是否适用从轻原则?

  对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赵大猛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前。也就是说,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时,流氓罪尚没有废除,依流氓罪判决,也并无不妥。而对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赵大猛“在逃亡中很老实,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显然,这也是符合法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的。

  南京建邺法院流氓罪判决的核心问题在于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的从旧兼从轻,是指定罪量刑时对新旧法的条款进行比较,如果犯罪时有旧法,且旧法量刑比新法轻或者不认为当时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按旧法,这一点又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反之,如果旧法量刑比新法重,则按照新法。这是现行刑法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简单了说,“从旧兼从轻”的本质实际上是“有利于被告人”,是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那么很显然,在赵大猛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旧刑法实施的时期,而按照新刑法,比按照旧刑法判决要重的情况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显然是法律的人性化体现,是一大进步。南京建邺法院的判决以事实为基础,且于法有据,并无不妥。网友的质疑反对之声,显然带着浓重的、条件反射式的“吐槽”或者说“抬杠”的味道。(刘鹏)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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