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不应有民意考量

时间:2012-06-25 10:48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建设到了今天,司法判决还应不应该考虑普通人的感受?或者说,普通人的情感是否应被司法者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我认为在法律的视野里,民意只应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司法活动不应受舆论的影响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也让这种情感因素影响着刑事判决。但是,法制建设到了今天,司法判决还应不应该考虑普通人的感受?或者说,普通人的情感是否应被司法者作为一个考量因素,这的确已经成为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近些年,由于传媒技术的发展,公众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了更多发声的机会,很多人也都愿意对一些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希望看到符合自己愿望的判决。于是,我们经常面对这样一种困惑:司法机关要不要听从这样一种来自社会的声音?民众的声音是不是代表着某种时代的精神,从而个案的司法判决要不要将这种民众的情感作为裁判中考量的一个因素?

  尽管一个中庸的观点或许更易令人接受,但我仍愿旗帜鲜明地提出,在司法判决中不应考虑所谓“民意”。

  今天的这个论题将“法律人”与“多数人”对立起来,在我看来,它并不意味着法律人高人一等。实际上,“法律人”这一称谓的背后仅仅意味着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法律职业的专门性。法律工作,尤其是司法工作,应该主要由一个被称为“法律人”的职业群体来进行。

  作为不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普通人,当然也可以且应该在一国法治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法治”从来都与“民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在我看来,大众的观点和意见更应该在立法环节发挥作用。无论是在何种民主政体下,法律均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每一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或直接或间接地对法律个案表达自己的意志,这恰恰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质。

  近年来,在我国立法机关主持的立法工作中,民众的直接参与有了很大的进步,像个人所得税法这样的法律制定与修正都认真倾听了来自社会公众的声音。当然,在整个立法民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需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建设,让民众的意愿,包括他们的情感,在立法的环节获得更多的尊重,让我们的每一项立法更多地倾听来自民众的声音。

  当然,即便是在立法层面,多数人的意志也不能逾越一些底线。法律不仅是民主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它需要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同时,它也必须守护那些为我们的文明公认的价值。一国宪法的主要功能即在于此。我们在宪法中确立一些基本价值、基本权利,然后赋予其不可被下位法违反的最高效力,并通过相关制度保障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我们应意识到民主的局限性,意识到民主与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利用宪法机制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我们再看民意在司法层面的作用。与抽象的立法相比,具体个案中鲜活的事实更容易唤醒普通人心中的正义感,因此,司法者会更切实地感受到一种来自社会心理层面的无形压力。

  我之所以明确反对在司法活动中一般性地考虑民意,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在技术层面,所谓多数人的情感或称“民意”,其实是很难被法庭准确获取的。例如,在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中,法庭当庭作出了民意测验,但这是否合理?旁听审判者都是什么人?他们的意见能否代表民意?实际上,在司法过程中我们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机制去发现“民意”。

  第二,作为旁观者和局外人,普通公众对一个案件发表看法的时候,总是要预设一些案件事实,比如说,“彭宇明明没撞人,法院却判他赔偿,真没天理!”、“吴英案不就是个民间借贷吗?居然判死刑!”等,而法律人则恰恰需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认定等复杂的司法过程,对事实本身作出认定。应该说,这个过程与民意无关。在某种程度上,舆论具有一种无视事实的盲目性,而司法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在价值层面上,我们身处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每个人对事物都有不同的看法,而一个健康的社会也应包容这种多元性。但是,在与司法活动的相关方面,普通人看问题往往只看一个方面,而合格法律人的心中却有一个价值的位阶,后者知道在冲突的利益中,哪个相对更值得保护,知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例如,人们普遍痛恨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也符合包括法律人在内的多数人的正义观念,但是,法律人会特别意识到在刑事程序中保护嫌疑人基本人权的重要性,所以对于利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手段取得的“毒树之果”,应坚决排除,即便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在个案中导致罪犯逃过了制裁。

  综上,我认为在法律的视野里,民意只应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司法活动不应受舆论的影响。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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