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法律人的理智能够促进社会之“法治”,使得每一个人都有阐发自身情感的机会,少数法律人通过引导这样的情感,进而引导我们社会走向至善,为我们现在一个情感大于理智的社会制定一个理智胜于情感的公正规则
我们的题目叫“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以法律人和多数人对比,显然其预设在于法律人是少数的,而且具备多数人所不具备的理智。而在区分多数人与法律人的概念之前,我想先引证一下荀子关于“人性论”的观点。
众所周知,荀子是中国先秦时代的一位儒学大师,但与孔孟所不同的是,荀子在人性论点上所持观点偏向于人性本恶。其强调犯罪是一种天性,所以我们要采取后天的手段,无论是教育也好还是制定法律规范也好,来抑制我们人性当中邪恶的一面。但秉持性恶论的同时,荀子又与后世的法家,也就是他的两位门生,韩非与李斯有所不同。法家之韩李对于人性之恶的理解在于国家用严刑峻法限制人之欲望,从而完全服从于国家利益,但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仅仅把人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部件,而完全无视人之为人的特质,另一方面又无法保证国家利益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正义”。荀子则认为即使没有外在条件,单纯依据人之“性恶”,同样可以推导出所谓的“善”。荀子认为正是基于人性之求利,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所谓的“利”,人们会在争斗中妥协,从而出现所谓的善。因此,法律在这里绝不是简单的抑恶之资,而是引导我们走向善良的必要条件。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之中,荀子认为,需要一些有着格外敏锐理智的人引导与协调民众,我想大概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所谓“法律人”。
从上面我所说的这样一个命题出发,我想现代法律人具有几个显著的特质:
第一,法律人是冷静的。在当今社会某些情境下,多数人的情感和法律人的理智是冲突的。比如像“药家鑫”案件,比如像“小悦悦”事件,以“小悦悦”事件为基准的话,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后,网络上一片哗然,进而引发了整个社会对于当时路人的口诛笔伐,甚至倡议所谓“冷漠入罪”,但是我想对这个冷漠而言只能是一种道德批判、批评。甚至从某种角度说,当时从那里默然走过的十几个路人,我们能不能对他进行道德的批评都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就更不用说在法律上追究他们的责任了。这恰恰反映了我们与“法治”有着一定的差距,我们似乎还没有真正走出那个荒唐时代的阴影,所以我个人认为,当今社会非常需要法律人的理智,它能够避免多数人的偏见,多数人的暴力。特别是当今网络比较发达,我们在网络上的虚拟条件之下,又缺少现实社会的存在感,使得我们在事物判别与推断结论的过程中往往流于情感判别优先,而鲜于理性思考,加之我们国家大多数人缺乏系统的法律意识,其结果就是社会上一个事件出现以后,经过有意无意的过度渲染,往往将舆论情感引向一种癫狂的状态,其结果就是以道德绑架法律,以情感取代理智,而这也是“法治”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第二,法律人是寂寞的。正如我前文所言,由于法律人的理智,使得在常人看来,法律人常常是冷漠的,无情的,也正是这样的误解,造就了法律人的寂寞,但是,也只有历经这种寂寞,我们才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德国洪堡大学对于现代学术发展的总结,认为学术必须能够忍受寂寞,才能拥有自由。我想,今天的法律人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之中,也要有着这样的观念,大家可能会认为寂寞是一种无奈,是一种游离于社会的无可奈何。但请试想一下,没有了寂寞,如果你的周围充满了鲜花与掌声,如果你的周围充满了觥筹交错,那么会不会你的“法治”要受到某些限制呢?如果这样的限制伤害甚至推翻了公平与公正,那么,你又如何保证你的理智呢?所以我说,寂寞意味着自由,寂寞意味着成功,在中国的《易传》之中用“不易乎世、不成乎名”来形容那些具有高尚品德的圣贤之人,圣人之不易,恰在于其认识到了通往“至善”的门径。我想,我们的法治同样是要引导我们走向至善,法律人就是这条道路上的先行者,所以,寂寞意味着坚持,也意味着选择的正确。
最后,法律人必须是公正的。在今天,我们许多法律人也未必能够具有理智,就像我们刚刚所涉及一些热点事件,有很多法律人本身就有着违背理智、放纵情感的表现。而对于多数人而言,其情感又是基于其自身的利益与立场而得出,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的判断变成各种阶层、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博弈,而这样博弈的形式,注定其结果必定有所偏差。但是,无论何时我们都不能忘记公正是法律的最终选择,我们所言的“至善”也必定是建立在公正之上的“善”。
由此,我希望法律人能够时刻提醒自身保持理智,能够用自身的理智去建构维系我们社会公平公正最为有力的,也有可能是最后一道绳索。如同我在开头所言,少数的法律人通过自己的理智,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少数法律人的理智能够促进社会之“法治”,使得每一个人都有阐发自身情感的机会,少数法律人通过引导这样的情感,进而引导我们社会走向至善,为我们现在一个情感大于理智的社会制定一个理智胜于情感的公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