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透明不及格,更是法治意识不及格

时间:2012-06-13 10:22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清华大学《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发布。报告称,国内81个市级政府,达到财政透明平均水平的仅43%。如果按照“60分及格”的标准,81个城市财政透明度及格仅7个,及格率为8.6%。在财政公开信息中,政府更愿公开预算而非决算,对预算外花销,81个市政府无一公开(6月12日《中国经济周刊》)。

  法治政府的要义是政府要自觉依法施政。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各级政府应该依法主动公开财政预决算。然而,清华大学的这份研究报告却显示,81个市政府财政透明度仅7个及格。尽管清华大学的评价标准科学与否还有待观察,但“及格率为8.6%”还是说明多数市级政府法治观念淡薄。

  这份报告指出,财政透明度呈现“预算透明,决算隐秘,预算外不公布”这一特点。何以出现这一怪象?笔者以为,所谓“预算透明”只是相对而言,即使预算案公开,纳税人看不懂也不算透明。决算隐秘,主因是不想让实际花费见光,恐怕是担心纳税人批评政府花钱“大手大脚”。而预算外花销不公布,显然是担心某些腐败行为泄露。换言之,越涉及腐败性花销越不愿公开。

  从各种报道来看,各级政府财政透明度总体上很不理想:一是调查显示半数民众看不懂部委所公开的财政预算;二是81个城市财政透明度及格仅7个;三是某些地方财政透明度反而在倒退。例如,2009年广州财政局在网上公开广州114个部门预算,而到了2010年主动公开财政预算案的单位骤降到29个。何以出现以上三种现象?值得反思。

  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长期习惯于花钱不受监督,要纠正这种不良习惯不太容易。而纠正这一习惯的唯一办法就是法治:一方面是完善法律制度。财政预决算如何公开、透明的标准是什么、不透明该怎么办,无疑需要预算法作出明确规定。但遗憾的是,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出台的,严重滞后,理应早日修法,然而至今未见完善法律。

  另一方面就是落实法律制度。尽管预算法没有重新修订出台,但并不等于对财政透明度不及格没有治理依据。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规定不见落实。

  也就是说,对于多数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不及格,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司法机关也应该支持财政透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规定,政府拒不公开信息可起诉。另外,人大代表还可以行使质询权。但问题是,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大代表是否愿意得罪各级政府,鞭策财政透明?

  当然,无论是问责失职的市级政府,还是督促财政预决算公开,前提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价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即对于各级政府财政透明度,不仅要由清华大学这样的研究机构进行专业评价,还应该让纳税人进行社会评价。同时,根据财政透明度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惩罚措施。也就是说,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是健全法律制度。

  在笔者看来,尽管清华大学《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结论也许不一定是最准确、最合理的,但有一定参考价值。期待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针对财政透明度不及格的市级政府有所作为,更期待相关城市的人大代表及时行使质询权。总之,既不能让关乎公共利益的这一研究成果白白浪费,更不能让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沦为纸上权利。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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