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太阳能属国家”于法无据

时间:2012-06-19 10:34   来源:沈阳日报

  自古以来,人们沐浴着风和日丽,感受着大自然的恩赐,近现代以来,先行的公民与企业更是利用这种大自然的恩赐,转化为清洁能源,从来没有想到过风和阳光,竟然有一天,会被某地方法规所收归,美其名曰“气候资源”,然后对你说一声“对不起,你开发必须审批”。

  然而,这种奇闻,居然源于黑龙江省人大正式出台的地方法规,而且,有官员还公开为这种行为背书“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照此发展,下一步,公民还得交纳“吹风税”、“阳光税”。对此,我只想说一句,这种违背上位法、典型的与民争利的立法还是少超前为好,我奉劝某些立法者还是多考虑一下对保障人权、让利与民的措施超前立法。

  遍查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只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等,根本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可谓是与法无据,师出无名。

  并且,制定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还明显违背了相关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很显然,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制度,涉及公民与国家财产和利益分配,是一个重大利益调整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理应由国家法律来制定。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让利于民。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却宣布“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让人们难以理解!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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