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我行我素,究其根本,是消费者缺乏议价权。在法律上对垄断企业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保护消费者在涉及民生的定价行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已迫在眉睫
近日,中国电信北京公司通过短信告知用户取消话费账户余额有效期,取而代之对连续两月未产生费用的用户收取“业务保留费”。一石激起千层浪,用户在肯定运营商取消话费余额有效期的同时,也对运营商一条短信通知就可以开始一项收费的一贯做法表示强烈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变更合同的前提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反观收取“业务保留费”这一重要的合同变更,运营商压根儿没有和用户“协商”过,仅仅一条短信通知就算履行了“告知义务”。尽管这条短信以“尊敬的用户”打头,但用户丝毫没有感觉到“被尊敬”。
众所周知,对于手机用户而言,换一个手机号意味着要重新告知所有的联系人,并让他们逐渐熟悉新号码,这导致消费者在选择运营商时“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而运营商敢于不断向用户强推类似的“霸王条款”,就是捏准了消费者的这根“软肋”。所以,消费者对于“业务保留费”的质疑,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运营商这种“不可商量、不可拒绝”的霸气,这让弱势的消费者感觉很无力、很受伤。
事实上,这并非公众第一次面对垄断行业“不可拒绝”的收费。无论是近期在河北、江西等地连续曝出的高速公路“超时费”,还是在消费者声讨中照收不误的银行“小额账户管理费”,这些让公众深恶痛绝的“霸王收费”,其实都有“此路是我开,留下买路财”的霸王逻辑在做背书。
这些年来,针对通讯、医疗、交通等民生领域的行业乱收费,消费者反对之声不可谓不强烈,媒体批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部分垄断行业却依然我行我素。究其根本,是因为消费者缺乏议价权。因此,在法律上对垄断企业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保护消费者在涉及民生的定价行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已迫在眉睫。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价格和医疗、通信、教育等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政府工作报告言犹在耳,而“超时费”“业务保留费”却“闪亮登场”,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垄断企业定价行为的监督,并对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治理,否则垄断企业“费费扬扬”将会无休无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