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因身体不适在高速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路时被要求缴纳385元的“超时费”。高速路工作人员称,高先生在高速路上停留超过12小时。律师称,高速超时收费无法律依据。(5月14日《山东商报》)
据悉,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尽管公众对此并不知情,但在大多数省份的收费公路管理文件中的确都有相关规定。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解释,此规定旨在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击“换卡逃费”的偷逃行为。然而,不仅有律师明确指出其“无法律依据”,而且只要稍加分析,人们便不难发现其纯属霸王条款的思维悖论。
首先,超时收费涉嫌“以偏概全”的有罪推断。按照理论上的推理,为偷逃高速通行费,有可能出现驾驶员暗地里换卡的情况:相对方向的两辆车相互配合,在运输中途或服务区内相互交换通行卡、更换假车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但问题是,“换卡逃费”只是逗留延时的原因之一,并未穷尽“超时”的各种可能情形,比如车辆抛锚、交通堵塞、司机疲惫休息、生病治疗等。不分青红皂白统统将超时解读为“换卡逃费”,显然有违“疑罪从无”的办案规则,凸显其“以偏概全”的权力蛮横。
其次,制度“有病”焉能让百姓“吃药”。退一步讲,即便有司机“换卡逃费”,那也是钻了经营不善的制度漏洞。高速管理部门对自己的病症不去自我反省,反倒让公众为之吃药和埋单,显然有失公平公正;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打击“换卡逃费”也应当由高速管理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岂能让司机以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的住宿、餐饮和修车的票据而自证清白,如果司机宿在车上或自排故障,那该怎么办?
其三,征收“超时费”或将诱导疲劳驾驶。以超时收费的方式打击“换卡逃费”,不仅是缘木求鱼的荒唐之举,而且有鼓励疲劳驾驶的诱导误区。出于对超时收费的顾忌,为了赶在“限时”内出站,司机有可能带病或疲劳驾驶,这或许有助于“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但却无形中增加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几率,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人财损失而且会导致更严重的通行“超时”。而在有的国家,高速公路每隔一段距离都会有个休息区,专门给疲劳的司机休息之用,且不管呆多久都是免费的,这种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尤需中国同行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