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但也面临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良性互动。
突出党建引领。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组织面大量广,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十分重要;越是情况复杂、基础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党的组织、做好党的工作,确保全覆盖,固本强基,防止“木桶效应”。新形势下,只有扭住党建这个“牛鼻子”,社会组织才能保持正确发展方向、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在实践中,应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更好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方向,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社会组织发展优势。
加强立法规范。依法自治是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难以满足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这就要求加紧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进行整体规划。可以研究制定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的职权与职责、角色与地位等作出明晰具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规范,明晰其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
推动政社分开。政社分开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前提。它不是削弱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也不是政府退出社会,而是在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过程中,厘清政府职能边界,优化政府职能;通过培育发展、孵化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其中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政府在转移职能的同时也应下放相应的权力和资源,确保对接的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职能和责任;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独立主体。
坚持放管并重。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放”与“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健全各类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信息公开和联合监管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评估制度,健全退出机制,形成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有序退出的综合治理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树立需求为本和绩效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评估指标体系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行为,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逐步形成政府监管、法律监管、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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