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首部专门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方性法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获得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对在整个区域范围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滨湖控制开发带区域的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要高效集约发展区内的开发建设,优先考虑生态承载能力等。
《条例》明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水资源、水环境、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鄱阳湖体、沿湖岸线和长江江西段岸线资源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条例》,江西将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态补偿;关于区内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将给予补偿;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记者 赖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