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不仅是减税 要实现税负公平

时间:2011-01-11 09:07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新年伊始,两会前夕,个税改革话题再次成为坊间热议的焦点。有专家认为,个税改革的近期思路是在不动免征额的前提下,通过缩减税率级次实现减税。但古语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个税改革的核心应不仅仅是单一的减税,而是要实现税负公平,为此必须在个税征管上有大的革新。

  在很多人看来,似乎不提高2000元的免征额标准就不算减税。实则不然,相比单纯提高免征额,缩减税率级次不仅减税更多,而且更加注重税负公平。

  举例来说,在不考虑免税收入的情况下,假定A、B、C三人的月工资收入分别为2500元、4000元和7000元,分别执行现行的5%、10%、15%的累进税率,每月应缴个税分别为25元、175元和625元;如果将这三档税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执行较低的5%税率,那么A、B、C三人每月减少的纳税额分别为0元、75元、375元。如果将免征额提高到2500元,A、B、C三人每月减少的纳税额分别为0元、50元和75元。两相对比不难发现,简化税率档次,执行低税率比仅仅提高免征额能给整个工薪阶层带来更多实惠。

  但是不得不承认,缩减税率级次只是当下个税改革的权宜之计。老百姓对当前个税制度不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税负高,二是税负不公平。

  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前11月,全国个人所得税实现4432亿元,同比增长22%。而2010年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长了10.49%。在物价飞涨的情况下,个税收入增幅远高于居民收入增幅,确实会让老百姓觉得身上的税收负担太重。因此,尽快出台缩减税率级次的措施,切实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已成当务之急。

  不过,现行个税制度更受人诟病之处在于税负不公平,这不是仅仅通过调整免征额、缩减税率级次、或者改变计算方法就能解决的。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在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也就是“劫富济贫”。在我国,“济贫”的实现渠道很多,每年的财政支出中对低收入群体的财政补贴都在增长,但是在“限高”方面,现行个税制度的作用有限。

  更何况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甚至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制规定,而不是在综合计算其所有收入的基础上实施调节,其有限的作用又被打了折扣。

  究其根本,在于我国税收结构中以流转税为主,纳税主体是企业,税务部门长期缺乏面向个人的税收征管措施。目前我国个税征收采用从企业员工薪酬中直接代扣的方法,决定了个税收入必然主要来源于透明的工资单,也就是普通城镇工薪阶层。现行的个税征管手段无力跟踪高收入阶层的灰色收入,从技术上也缺乏结合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更加无法统计个人的综合收入,让个税调节收入的作用逊色不少。

  我国的个税制度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是早在“十五”计划中就已确立的改革目标。然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由于在税收征管上障碍重重,并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进展。时至今日,收入分配的严峻形势已经不容个税改革修修补补。

  因此,财税部门不仅要下决心舍得为普通工薪收入者减税,更要尽快推动一场税收征管的深刻变革,下大力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破解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的重重阻碍,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让个税制度真正成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社会稳定器。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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