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广西省南宁市正式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全市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4%。可这条喜讯并未让职工欣喜,许多员工说,“看我们老板愿不愿意被指导”(7月20日《工人日报》)。同日《工人日报》还报道,山西省21家企业因不执行“最低工资”,被政府罚金63万元,并责令向职工补发工资8万余元。
这几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似乎成为了时髦,许多地方每年都向社会公布一次,但执行情况结果常常是虎头蛇尾。现实是,真正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寥寥无几。非公企业通常不会理睬,大概只有国有企业会给政府一点面子。但须看到,如今许多国企已经从“大锅饭”走向另一极端,收入悬殊越来越大,涨工资并非人人有份,譬如按南宁10%的涨薪,“降临”到普通工人身上可能仅有百分之几,而企业中、高管理层则可能达到百分之几十,如此涨薪,或许会加剧分配不公。
当然,这不能怪政府工资指导线过于“温柔”,缺乏“杀气”,因为包括涨工资在内的酬薪分配属于企业自主权,政府不能违法越权硬性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涨多少工资?故只能提出涨薪建议供企业参考。在国外,政府主要通过劳资双方利益博弈实现正常的工资增长,那里企业或行业工会很强势,有足够的力量和权威代表工人与资本家谈判,为员工谋取合法利益。触类旁通,我们也有类似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由于工会过于弱势,或因工会主席是企业老总指派的,为保乌纱不敢为工人代言,故这一机制存在诸多缺陷。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政府双管齐下干预企业涨薪。一是建立保障工资协商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大力扶持企业工会力量,提高职工工资谈判能力。二是让工资指导线挺直“腰杆”,像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一样具有刚性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