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我国居民收入占比并非过低

时间:2010-05-11 09: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再次分配后两降一升

  资金流量表是一种顺次反映国民经济总量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以及消费、储蓄和资本转移等各个阶段情况的综合统计报表,也是常用于说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方法。由于其数据的连续性,本部分的分析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格局。我国的资金流量表是1992年开始编制的,因此国内的统计口径和国际基本一致。为了保持数据可比,本文采用了2004年经济普查之后调整过的资金流量表数据进行国内统计数据分析。

  (一)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比重

  数据显示,1992-2006年间,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呈现增加的趋势,居民部门则出现了下降趋势。其中,企业部门由17.38%增至22.39%,增加5.01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由16.57%增至18.59%,增加2.02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则由66.10%降至59.02%,降幅为7.08个百分点。这表明,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近年居民部门收入出现了下降。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收入法和资金流量表核算的国民经济总量在三大部门的比重关系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运用资金流量表核算的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低于收入法,而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收入比重则高于收入法。其原因有两点:

  一是,理论上资金流量表和收入法核算的要素分配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只是归属于企业部门的项目在资金流量表中表现为财产收入和经营性留存,在收入法中表现为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但在实际统计过程中,二者存在口径方面的差异。首先,从政府部门角度看,GDP收入法核算以省级增加值数据为基础,数据统计过程中没有包含部分非税收入,导致低估政府部门的收入,而资金流量表的相关数据直接来源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包含了非税收入,更符合实际情况,数值也更大一些;其次,从居民部门的角度看,修订后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本文所采用)对居民部门统计使用的一些假设条件(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等于劳动者报酬增长率),会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劳动者报酬;再次,我国历年的省级增加值之和高于GDP,会导致收入法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影响其可靠性。因此,即使采用收入法对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也会存在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低于收入法,而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比重高于收入法的结果。

  二是,初次分配收入在部门间的分配和国民增加值在生产要素间的分配,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初次分配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各部门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净支出-生产税净额净支出-财产收入净支出

  其中,劳动者报酬净支出=劳动者报酬运用-劳动者报酬来源

  生产税净额净支出=生产税净额运用-生产税净额来源

  财产收入净支出=财产收入运用-财产收入来源

  可见,初次分配收入在各部门的分配不仅仅考虑与部门直接相关的要素收入,如居民部门的劳动者报酬、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和企业部门的资本收益,还考虑每一部门的其他要素收入,如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财产收入,因此,计算结果就与GDP收入法产生了进一步的差距。

  (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各部门可支配收入比重

  在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的基础上,经过经常性转移支付的进一步分配过程,形成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结果——可支配收入。

  数据显示,与初次分配收入的变化趋势一致,1992-2006年间,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再次分配收入同样呈现上升趋势,居民部门则出现了下降趋势。其中,企业部门由11.70%增至18.52%,增加6.82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由19.95%增至22.75%,增幅为2.80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则由68.34%降至58.73%,降幅达9.61个百分点。

  从三大部门的相互关系看,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分配后,居民部门收入占比略有下降,企业部门占比明显下降,而政府部门占比则有所上升。以2006年为例,居民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再次分配占比分别为59.02%和58.73%,微降0.29%,企业部门为22.39%和18.52%,下降3.87%,而政府部门为18.59%和22.75%,升幅为4.16%。经过国民收入再次分配后,三大部门的分配格局有了进一步变化。其中,居民部门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社保类转移支付的发生;政府因收入税(所得税等直接税)发生使其占比提升较大,但其后政府的份额还会在“政府消费”(既包括“行政成本”部分,也包括“惠民”部分)过程中增加低收入居民和欠发达地区的“蛋糕”份额。最终的分配,将形成积累、消费两大(基金)去向。

编辑: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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