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国民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近年的相关研究中,多数人认同的结论是: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部门分配份额呈现双增加态势,居民部门的分配份额则有所下降。这种判断总体上可以成立。然而,围绕这一结论,媒体和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忽视我国与国际统计口径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舆论观点,夸大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这不利于正确引导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客观公正地考虑财政集中度的优化问题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比如,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居民所得的占比是国民收入的70%以上,我国只有不到50%,就是因为政府在“蛋糕切分”中拿得太多。其实,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40%以上,发达国家中的福利国家更高达50%左右。显然,把不同参照系、不同口径、不同分配层次的数据放在一起,会引起认识的混乱。
我们在参考以往文献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以最近国内和国际统计资料为依据,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出发,通过收入法、资金流量表核算两种方法,说明我国近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趋势,并着重以基本可比的统计口径进行国际比较,力求有依据地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如何;二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比较,差别究竟在哪里。
按照收入法核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从经济理论角度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实质是要素分配。统计时通常在宏观意义上将国民经济划分为三大部门:政府部门、居民部门和企业部门,对应的初次分配收入分别称为生产税净额、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其中,生产税净额是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则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出。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生产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对于收入法的核算口径,在企业部门的划分上国内口径和国际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国内统计时,企业部门的国民经济初次分配收入具体包含两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而国际口径则划分为营业盈余和混合收入两部分。其中,混合收入指居民所拥有的非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形成的营业盈余。
(一)国内统计口径
收入法主要核算生产要素的分配过程,国内统计反映在“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中。为了保持数据可比,我们采用了2004年经济普查之后调整过的GDP资料,列出了1993-2007年依据地区收入法计算的国民经济三大部门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从统计数据看,1993-2007年,居民部门的劳动者报酬由49.49%降低至39.74%,降幅为9.75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由11.68%增加至14.81%,增幅为3.13个百分点,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即资本收益)由38.83%增加至45.45%,增加6.62个百分点。
需要注意的是,该时间序列存在一个统计方面的不可比因素,即统计口径在2004年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白重恩、钱震杰(2009b)的研究,国内适用的地区收入法对于GDP的核算在2004年出现了两个变化。第一,个体经济业主收入从劳动收入变为营业盈余。第二,对农业不再计营业盈余。据白重恩、钱震杰(2009b)的估算,2004年统计核算方法的影响大约使劳动收入份额被低估了6.29%。如果按照白重恩、钱震杰(2009b)的估算,在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劳动者报酬降幅中扣除了上述统计因素,那么1993-2007年间,劳动者报酬的实际降幅为3.46个百分点,年平均降幅为0.23%,在2007年的占比应为46.03%;企业部门的资本收益实际增幅仅为0.33个百分点,在2007年的占比应为39.16%。
上述分析表明,1993-2007年间,居民部门收入下降,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增加,但并非如表1那样大的变化值,因为其中尚未剔除统计口径变化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