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新法,为避免日后“触雷”,在港上市的中资企业正密切关注并研究新法。业内人士指出,大多数企业需要1至2年才能适应新法,相关法务需求服务将会大增,新规虽然更为严厉,但如果能充分利用“安全港”条约则能降低违规风险。
该项新法律对在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人员施加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以及如违反该法律义务须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备受市场人士关注。据悉,此项法律出台的背景是针对内地在港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不力,避免股价波动剧烈影响市场运行。
新法中有几项“安全港”条文,可以不算作违反信息披露法规:关乎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的消息,商业秘密,关乎外汇基金或中央银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援的消息,以及香港法庭或香港法例禁止披露的消息。专家称,这些条款的有效运用将令企业避免潜在法律责任。
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执行合伙人刘瑞隆表示:“几星期后(即2013年1月1日),新法将取代自香港联交所约30年前成立便一直有效的以《上市规则》为本的披露制度。我们支持香港实施新法律,并预计将需一或两年时间才可适应新的制度。许多客户已经要求本所就遵守新法律一事向他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与指导,并向其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培训。”
据悉,为了更好履行联交所新规,充分认识股价敏感信息制度的变化,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同香港董事学会、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日前举办了香港上市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内幕消息)披露的新法律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