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有所提高。这种变化是否妨碍我国引入外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经济师杨纯华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税制变化的因素对外商投资影响不大。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享受诸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比内资企业低得多,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约低10个百分点。预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使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逐步提高到20%以上。
杨纯华等人分析,外资企业享受的税后利益并不仅仅取决于我国给予的税收待遇。在两税合并之前,我国向外资企业提供了多层次、多门类、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此税收优惠利益是否能够为外国投资者直接享有,不仅取决于我国的税法,也取决于投资者母国的税法。只有我国与投资者母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税收饶让条款,外国投资者才能最终得到税收优惠的好处。截至2007年4月,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9个国家中只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19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未能从我国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中享有其所放弃的税收利益,该税收利益被间接转至投资者母国。因此,在不存在税收饶让的情况下,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实际上并不影响外资企业最终的税后利益。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吸引外资引入方面只起到辅助性的激励作用。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投资我国的外国公司所作的调查,外国投资者到我国进行投资最看中的并不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他有利条件。我国拥有13亿消费人口,市场潜力巨大。加上我国近几年均保持8%以上的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稳定的政局、日渐发展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廉价的劳动力等,都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
杨纯华等人认为,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荷兰财政文献局所提供的数据,2005-2006年度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64%,其中有11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25%。因此,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至25%,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低于世界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对外资企业而言仍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随着整体投资环境的完善,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