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改革系列之三

2010-05-05 16:27     来源:SRC-423     编辑:胡珊珊

  台湾金融改革虽被岛内冠之以“N次金改”之名,但其改革重点却大体一脉相承,大体可分为整合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安全和建设“亚太金融中心”三方面。


  一、整合金融机构


  1991年以后,岛内金融机构数量增长过快导致金融业过度竞争,进而造成普遍获利能力下降,国际竞争力严重不足。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1998年台湾爆发本土型金融风暴。很多运用高财务杠杆的企业受到重创,不能按时还款,银行体质随着逾期放款比率上升日益恶化。当时台湾银行业主要面临6大弊病:1.银行竞争激烈,规模小,利润下跌;2.关系人交易盛行,银行优先给自己人放款;3.资产品质恶化,逾期放款比率上升;4.银行业务狭窄,无法跨业经营;5.金融机构没有退出机制,不良银行继续存在;6.基层金融机构脆弱,不良贷款严重。因此,台湾当局第一次金融改革以推动金融机构合并为重点,通过9部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金融问题,改造金融体系。

 

“一次金改”前后出台主要法律法规表

 

类别

法律法规

内容重点

目的

银行二法

“银行法”修正(2000111公布)

1.修改关系人定义
2取消储蓄银行
3加入工业银行
4银行退出机制
5大股东持股上限由15%升至25%

解决弊端135

“金融机构合并法”(20001213公布)

1鼓励同业异业合并
2基层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3建立资产管理公司(AMC
4租税补贴

解决弊端245

金融六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2001111实施)

1跨业经营,异业结盟为主轴
2共同行销和业务推广
3增加金融机构规模
4连接税率制度

解决弊端24

金融重建基金(RTC)条例

1设置RTC,处理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
2基金规模1400亿元新台币
3优先处理基层金融机构

解决弊端356

“营业税法”修正案

2002年至2005年,征收金融业2%营业税,作为RTC专款专用

解决弊端6

存款保险条例修正案

1规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接受RTC委托协助处理不良金融机构
2以未来10年存款保险费增加的总收入作为RTC财源

解决弊端6

“票券金融管理法”

1开放办理债券业务,准许发行公司债
2不得签证、承销、经纪和买卖未经信用评等的短期票券

改善票券商体质

“保险法”

1不动产投资比例由19%提高至30%
2放宽保险业股票投资标的条件限制

扩大保险业经营范围

 

“金融资产证券化法” 20027 24 日公布

增加资产流动性

 

 

  资料来源:沈中华,2009,《金融市场——全球的观点》,新陆书局股份有限公司,第406页。


  2000年的“金融机构合并法”是为台湾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提供的一个调整与退场机制,运用市场机能淘汰经营较差的企业,保留整体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以适应国际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该法案的制定是为推动台湾金融机构朝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与经营多角化等方向发展,努力创造规模经济与范畴经济。然而,实际实施效果却并未达到预期,因为虽然通过一系列法案,岛内银行的金融技术却未同步跟进,例如台湾当局虽一再鼓励金融机构合并,但业者甚至连合并时资产该如何评价都不了解,且当局既不开放境外银行购买境内银行主权,又不引进境外技术,只好原地踏步。


  2001年通过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是继“金融机构合并法”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主旨同样是为减少岛内金融机构家数以增强其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法”是仿照美、日金融改革推出的举措。长期以来,国际上并行综合银行和分业银行两种金融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多以综合性银行为主体,业务涵盖融资、保险、证券、投资、信托等领域,甚至直接介入企业运作。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严禁银行业涉足证券业和保险业。但随着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各种衍生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往往融合多种金融工具及业务,使金融、保险、证券的原有行业界线日趋模糊。由欧陆国家综合银行演变而来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行其道,波及美、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和日本纷纷向金融业整合方向发展。1998年日本正式施行金融控股公司法案,正式解除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1999年美国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限制,放松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直接从事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并准许原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申请改为金融控股公司,且允许从事与金融本质相同的业务,以推动金融机构朝综合化方向发展。受该潮流影响,2001年6月台湾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目的是通过同业兼并扩大金融机构规模,减少金融机构数量。

 
  “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具体目标包括:1、通过金融经济规模及经济范畴的扩大,强化内部专业分工和经营效率,实现组织、管理及财务运用上的弹性化,实现金融机构综合效益;2、通过引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实现岛内金融机构与岛外大型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降低岛外筹资成本,并通过与国际性知名金融集团进行策略并购合作,实现金融业的国际化和增强国际竞争力;3、实现集团内各子公司间业务资源整合,促使持股结构、财务及业务信息透明化,并通过合并监管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确实保护存款人与消费者权益;4、扩大控股公司投资金融相关业务的范围及持股比例,实现各子公司间共同行销、信息相互运用、共同营业场所及设备使用等;5、通过集中各类专业人员,创新金融新品种,满足客户多元化需要,提升整体经营效益。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在运作上有以下特点:1、控股公司的弹性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并非跨业经营的唯一选择,条件不具备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不设立控股公司;2、控股公司不参与子公司业务运作。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相关业务受到严格限制,下属子公司也不得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即不得交叉持股;3、控股公司的短期资金运用项目、资本充足率和各项财务指标比率有明确规定;4、凡转换为控股公司的银行、保险公司及券商应以100%股份转换;5、规定控股公司允许投资的领域:银行业、票券金融业、信用卡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创业投资事业、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其它领域。


  “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通过为台湾金融机构壮大自身实力放开手脚,但同时带来监管难度增大等问题。“金融控股公司法”出台短短两年内,台湾共成立了14家金融控股公司。大量金融控股公司出现不但使经济资源过度集中,造成市场垄断,还因业务复杂、公司制度不健全及部门间沟通不顺畅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难以有效进行。另外,传统商业银行转型为复合式投资银行的过程中,也有许多层面的问题需待克服。如组织架构上,转型所须负担的人事成本和软硬体设备的开销过大等。

 

  截至2009年9月,台湾共有15家金融控股公司,其规模排列顺序如下:

 

 

 

  资料来源:台湾“金管会”网站资料整理

(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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