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2012-11-06 09:16     来源:期货日报     编辑:王伟

  为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原油、国债等期货新品种预留空间,删去和修改多项行政审批事项,明确“期货交易”定义和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新修改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全文见第8版)5日正式亮相。新《条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现行《条例》相比,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品种的需要,为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国内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交易预留空间;二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删去和修改了多项行政审批事项;三是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为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

  对于原油期货和国债期货而言,前者因其国际化属性需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后者则离不开现货国债最大持有者——商业银行的参与。然而,现行《条例》并未将这两类投资者纳入期货市场投资者的范围内。

  新《条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作上述规定正是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

  同时,新《条例》删除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这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新《条例》为期货市场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预留了广阔空间,带给期货行业的机遇也显而易见。  作为2006年首批获准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6家期货公司之一,广发期货如今已在代理香港投资者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未来如果批准境外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我们将利用自身的基础,顺势拓展业务,积极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肖成表示。

  在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看来,新《条例》不仅为商业银行预留了参与国债期货的空间,也为其预留了参与整个期货、期权市场的空间。

  “新《条例》并没有规定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只能参与金融衍生品。”罗旭峰认为,正如同此前推出证券公司IB业务时,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只能介绍股指期货业务,从而推动了证券市场客户向期货市场流动,此次新《条例》为商业银行预留的空间将十分有助于货币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对接,“未来金融混业的步伐有望向前大大迈进一步”。

  “2011年以后,我们感觉到机构大举进入期货市场,说明期货市场更深地融入到中国的金融体系中。”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说,此前期货市场是通过推出股指期货以及上市更多的商品期货融入金融体系,目前则是通过投资者结构的改变融入,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要适应新的市场变化。《条例》在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方面的修改,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

  体现市场化监管理念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是近年来监管层提出的新监管思路,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条例》修改较充分地践行了这一理念。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

  “审批项目的减少不仅是对期货公司的利好,也是对期货市场的利好。”马文胜表示,监管层更加偏重市场化的监管理念,其核心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随着未来审批项目的减少,期货公司在自主经营上将更加体现能动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

  “《条例》体现了一种‘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潜在含义。”罗旭峰认为,新《条例》将使期货公司在管理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也给了市场更大的创新空间。

  助力取缔非法期货交易

  在现行《条例》中,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存在概念模糊,使得不少处于“灰色地带”的期货交易活动得以规避监管。

  新《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新《条例》同时对“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作了明确定义。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未来,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一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人士对记者说,“过去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向我们咨询过变相期货交易的界定,但在当时的标准下,界定存在难度,经过此次《条例》修改,期货交易和非法期货交易有了明确的边界,今后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将更加容易对其定性,从而使得查处更加有力”。

  新《条例》还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人士表示,虽然此前国务院“38号文”已作出相关规定,但此次明确列入《条例》,将会促使各地方政府更加切实地履行取缔非法期货交易的义务。(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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