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出台自律监察三项制度

2012-08-15 08:4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王伟

  ●自律管理措施是对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如谈话提醒、警示、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责令整改等

  ●纪律处分则是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违规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如停止执业、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正式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等三项制度,区分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惩戒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惩戒措施的种类和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

  上述制度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协会自律监察工作基础性制度已经建立。下一步,协会还将加大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自律规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规范执业。

  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三项制度遵循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相区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惩戒措施。

  其中,自律管理措施是对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如谈话提醒、警示、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责令整改等。纪律处分则是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违规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如停止执业、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

  按照上述制度规定,在案件处理上,应遵循客观、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明确对纪律处分案件和自律管理措施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程序,对会员的纪律处分需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工作机构上,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规定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案件的立案与调查,在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之下新设审理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两个职能委员会,专门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复核工作。

  下一步,协会将着力完善执业检查工作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全面提升自律监察能力。随着三项制度的出台,协会还将加大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自律规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规范执业,维护证券行业的三公原则,为行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业内人士认为,在证监会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协会出台自律监察制度是一项提高协会公信力、执行力,增强自律管理权威性、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会员单位归位尽责,提升行业诚信建设水平,保障各项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马婧妤)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