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位车祸伤者出院回家一个月后死亡,死者究竟是因车祸而亡还是因其他疾病而亡?由于死者家属为了尊重老人的遗体,没有进行尸检,最终,永川区法院以医院的救治病历作为证据,确定死者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交通事故为其诱因。
死前曾遇车祸
2011年9月19日,张某骑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客车相撞后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除了交通事故常见的骨折、挫伤、擦伤之外,还被医院诊断出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
2012年1月11日,张某病情好转,决定出院回家。出院后,因不能正常行走,张某长期卧床。2月6日晚,张某突然出现头痛、呕吐,家人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左侧外囊区脑内血肿;右侧肢体偏瘫;原发性高血压(极高危期);脑疝。医生告诉张某家属,张某病情严重,抢救成功亦可能成为植物人。
得知其具体病情后,家属没让张某住院治疗。张某出院后第二天上午,在家中死亡。2月9日,遗体火化。
火化前没做尸检
张某死亡后,家属认为张某的死全因车祸而起,与车方交涉无果后,2月27日,张某家属将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了永川区法院,要求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万多元,其中死亡赔偿金9万多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
承办法官在翻阅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时,并未发现张某的尸检报告,询问得知,张某家属当初为了尊重老人的遗体,没有要求车主和保险公司对张某做尸检。
法院开庭审理时,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交警划分的责任无异议,但辩称,张某家属没对张某进行尸检,无法证明张某之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均不同意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病历做司法鉴定
由于死者张某没有做尸检,双方以张某病历做检材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张某的死亡是否是车祸造成的因果关系。
2012年5月7日,双方收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是因自身高血压病(极高危期)导致突发脑出血致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不排除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诱发作用可能。
但原告、被告双方均发现,该司法鉴定没明确说明张某的死与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表明两者之间有一定关系。
承办法官就此鉴定结论和鉴定机构专家反复讨论交流,并参考以往案例,参照死亡与交通事故的诱因联系情形,最终认定,交通事故和张某死亡的原因系数比为15%。法院由此认定,李某与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15%的责任。再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李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约定进行划责计算,最终判决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共赔偿9万多元。
依据科学鉴定划分责任
承办此案的永川区法院周文新法官称,本案中原告的各项损失中与死亡有关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主要赔偿项目,如果没有这两项赔偿费用,原告的损失将无法得到补偿。
张某的死,常人看来,多少与交通事故有关。但在没有确切的鉴定结论之前,法官无法擅自计算该原因系数,必须依据准确科学的鉴定结论来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周法官提醒,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属应充分认识到尸检对索赔损失的重要性,防止关键证据灭失而使自己的合理索赔无法得到主张。无论是事故中当场死亡还是因事故致伤出院后因其他病症死亡的,死者家属都应及时做尸检。否则尸体火化后,很难客观准确证明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多大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