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5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
《通知》确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程序。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知》对试点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其规范运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调解组织经费来源;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试点地区法院可建立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解决纠纷;有条件的法院可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
《通知》确定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中新网金融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