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拖赔成惯性 中国人保连吃4罚单居首

2012-11-23 09: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范乐

  中新网11月23日电 (金融频道 黄政平)近一周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其地方派出机构新近开出的9张罚单,中新网金融频道梳理后发现,处罚原因多为保险公司拖延承保、赔付,甚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其中中国人保更是因此领到了4张罚单,被罚37万元。

  对《保险法》条款置若罔闻 永诚财险等多家险企吃罚单

  罚单显示,此次被罚的保险公司因拖延赔付共计被罚47万元。被罚险企均为财产保险公司,涉及中国人保、永诚财险、华泰财险等保险公司。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确定的,保险人应当于60日内予以赔付。然而从多家保险公司吃到的罚单来看,有的不是拖延赔付,就是故意克扣赔偿金。

  重庆保监局10月23日开出的罚单显示,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需要重开赔案,但后续未及时采取正确处理措施,导致在收齐人伤索赔资料后100余天,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被罚12万元。

  永诚财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在一件赔案中,需要补充赔付11000元,该公司在2012年5月4日支付完6980元后,余下的4020元经被保险人多次催要,至2012年7月4日仍未支付。

  中国人保财险拖赔成惯性 连吃4罚单被罚37万元

  保监会新近公布派出机构的9张罚单中,仅中国人保就领到了4张,共被罚款达37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在一件针对第三者的赔偿案中,中国人保财险巫山支公司工作人员皮伦培拒绝直接向第三者赔付。重庆保监局依此认定该支公司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并处罚款5万元。

  人保财险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在一桩赔付案中,以第三者医疗费发票不是原件为由,不按正常规程核定医疗费,直接按发票金额的50%核定赔付金额,少赔3965.81元,同时对被保险人赔偿给第三者的后期治疗费的损失未予赔付。

  此外,另一张处罚书(渝保监罚〔2012〕59号)显示,人保财险五桥支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张某只保交强险,不保商业车险后,提出要验车承保,且要求张某自己提供照相机和数据线,将投保车辆影像资料上传到公司系统才能承保。因张某不愿投保商业车险,人保财险五桥支公司当日未承保其交强险。该公司因此被罚10万元。(中新网金融频道)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