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人大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记者注意到,《草案》删除了现行预算法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内容,《草案》的这一变化引发了业内对“我国国库管理要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的讨论。针对这一问题,记者26日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刘贵生。
记者:我国现有国库监督体制具有怎样法律依据和特点?
刘贵生:现行国库监督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即使在1985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时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也明确人民银行除办理财政资金收支核算业务,反映报告收支实况以外,还负有监督检查征收机关收纳款项及时准确缴库之责。目前的国库监督具有服务性、内生性、超脱性三个显著的特征,在实践中,体现为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是经由人民银行系统垂直管理的体制,这样的体制保证了国库监督相对独立,可以尽可能减少外来干预,有利于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长期以来,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库收支业务过程中,依法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堵住了大量通过调整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缴库方式等违规调库、混库、截留上级收入;通过开具支拨、退库、更正凭证甚至虚假凭证违规拨款、退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人为控制预算收支进度,制造虚假收支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延压、占用预算资金等违规业务,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维护各级政府正当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记者:据我们了解,最近几年来,受一些因素影响,国库监督被弱化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影响到国库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且直接影响到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国库监督工作到底面临哪些新形势?
刘贵生:自2000年以来,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国库监督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
从有利因素看,国库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科技强库”成效显著,为加强国库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国库内控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制度立库”观念深入人心,为加强国库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社会公众预算监督意识不断增强,“阳光财政”成为社会普遍诉求,为加强国库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舆论基础。
在看到有利因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国库监督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存在的一些问题甚至严重干扰了国库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国库监督工作立法严重滞后,法规粗化、陈旧,约束力小、操作性差。当前,《国家金库条例》是国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行政法规,自1985年颁布以来,一直未予修订、完善;二是国库集中收付流程的设计,使国库监督流于形式甚至名存实亡;三是由于财政专户的大量存在以及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缺陷,大大限制了国库监督的范围;此外,乡镇国库撤销后,乡镇国库监督出现盲区的问题,国库监督手段比较落后的问题、国库系统内部对国库监督工作认识差异的问题以及国库行使监督过程中,有关方面不配合、不协助甚至故意阻挠问题等等,都对国库监督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记者:《草案》删除了现行预算法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内容,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国库监督体制需要怎样的改善?当前做好国库监督工作最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刘贵生:一是要加强法规建设,提升国库监督的法律效力。目前正在修订的《预算法》,应明确人民银行国库监督的法律地位及其基本职责。同时,应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尽快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这些具体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权责,进一步明确国库监督的目的、职责、范围、手段和成效评估等内容,从法规层面明确财政、税务、国库、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责权利关系。
二是要改造国库资金收付流程,夯实国库监督的业务基础。针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中业务流程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中所积累的经验,建议尽快变国库集中收付流程为国库直接收付流程。
三是要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