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近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对抗震设防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并未涉及地震保险的相关内容。
据了解,鉴于抗震设防要求内容多,仅列地震烈度不够全面,《规定》对抗震设防的目标予以明确规定。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北京市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和本市防震减灾规划,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地震保险的规定。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目前国家和本市对于地震巨灾保险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而且其第四十五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的条款,因此该法规条文中并未出现对地震保险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