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战略部署,做好“三农”信贷政策出台的前期准备工作,人行河南省沁阳市支行认真组织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当前在“三农”领域资金和政策方面的需求、农村金融服务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障碍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目前县域金融服务的主要障碍和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资金需求率增长过快,农村信贷资金投入不足。虽然沁阳市已基本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邮政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和新型农村金融五位一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且农发行、农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江南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均开展“三农”贷款业务。但是,涉农贷款、农户贷款所占比重偏低;“三农对公”贷款多,“三农个人”贷款少。二是农户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不足,小额信用贷款不适应农户需求,仍有相当数量农户还没有从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且得到的贷款还不能完全满足农民日益增强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比重偏小,一部分农民仍然寻求通过非正规金融组织获得资金。与此同时,目前仅农信社、农行、邮储银行开展了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尚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困境和问题。村镇银行发展主要面临资金来源困难、结算汇路不通、运营系统性风险较大、社会信任度较低以及经营成本高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总体素质不高,资金实力不强,经营管理运作尚不娴熟,投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发展远景不明朗,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四是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沁阳有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同时农业保险的高保险费率和高赔付率造成了农民不愿投保、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增高、保险费率难以下降的恶性循环,农业保险亏损巨大。发展农业保险面临着展业难、理赔难以及缺乏资金后盾等问题。
对于改进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主要有五点建议:
第一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管理,更好地发挥各类涉农金融机构的作用。一是应当建立起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总量最低限额制度,保证各农村金融机构每年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三农”建设。二是地方政府可以采取部分税收先征后返的方式,鼓励农信社、邮储银行,做足做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提高信贷额度和还款周期,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三是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村银行业机构的产品“联姻杂交”和优势互补的金融创新道路。四是通过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和引导各种民间资金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要继续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银行应明确其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和社会责任,有效发挥其在农村的资金、网络、专业等优势,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业务开拓步伐,依托邮政网络,确立服务城乡大众,支持“三农”的零售银行定位。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宣传,找准定位,拓宽融资渠道,尽早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科学发展。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支持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重特色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管理,更好地满足农户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第一,不应当仅仅满足于“农村信贷需求时间急、金额小、用信频、期限短”等一般化的结论,要加强和深化对本辖区农村金融服务包括需求结构和风险特征的需求特征的研究,准确把握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第二,提高农村低保、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促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层次提升和转型。第三,农村金融机构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如驻村金融服务办公室、支农信息联络员),动态、及时地掌握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基层人行要分门别类做好“窗口指导”工作。灵活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优惠准备金和支农再贷款政策,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既要积极引导农发行向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性开发、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也要督促农信社进一步加大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贷款发放力度,还要推动农行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集约化、工业化的支持力度,为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提供支持。不仅如此,对邮储银行也要注意帮助其进一步发挥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的功能。此外,还应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
第三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供良好环境。要大力加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有效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各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认可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三信工程”建设的开展,有效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构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应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加快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的步伐,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意识,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供良好环境。同时,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积极增设农村金融网点,提供POS机、自助银行等金融设施,使他们“足不出村存取款,田间地头能转账”,享受“零距离”金融服务。
第四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探索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构建更加全面的金融配套扶持政策。在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税等扶持政策的支撑作用。探索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信贷损失。探索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拓宽农业风险的分散渠道。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积极创新消费贷款品种。对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应实行倾斜性政策,并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成立农村保险协调领导办公室。由政府牵头,保险公司、财政、民政、农业等部门组成领导办公室,协调解决农村保险的有关问题,促进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多渠道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可从地方财政预算中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的“两业”保险扶持资金,逐步建立专项保险基金,并实行“以工补农”的政策。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以农产品做原料的工业企业,应当资助部分作为专项农业保险基金。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建立国家补偿机制,以体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走互助合作道路,建立农民风险共担机制,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试点,待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第五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合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此,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从政策制定、工作协调、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对创新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三农”金融服务工作。与此同时,要构建多层次的农业担保体系,分散市场风险。要围绕信贷需求积极进行担保机制创新,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政府及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出资组建新的农村担保机构。鉴于土地流转对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意义,在现行法律和政策已经明确允许土地合理流转和适度集中的同时,建议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融资权,允许通过对土地设定抵押,为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的深层推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