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温州拟立法,设民间借贷年息上限为48%”的消息再次让温州金改成为关注焦点。日前,被称为我国首部有关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基本起草完毕。
《条例》对社会关心的敏感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活动及相关服务,而其中对于高利贷的重新界定,即年利超过48%的融资活动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成为争议焦点。
温州拟规范民间借贷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是温州金改的重要内容,温州金改十二条细则中提到,“要研究起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建立民间融资法律保障”,以及“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
据悉,《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草案日前通过了专家的论证和鉴定,待有关部门审核后最终由浙江省人大会议表决。
该《条例》草案编制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12日接受采访时称,《条例》的总体原则是“轻审批、重服务、强监管”,相关标准或会根据温州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效果予以修改。
据记者了解,该《条例》草案正式指出,所谓民间融资,是指“民间借贷和私募债券、私募基金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在温州市区域内发生的民间融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可以看出,民间融资行为包含民间借贷但不限于民间借贷。
年利率超过48%将受行政处罚
48%将成为高利贷的红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李有星表示,《条例》对民间融资的利率做出了规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48%并非保护利率的上限,而是政府干预的红线,是处罚利率,不是保护利率,法律保护的利率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李有星强调,48%是政府干预的利率上限,是为了改变过去月息1毛、年利超过100%也没有任何干预的局面,并不是说利率在48%以下的都得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法律效力的依据是1991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李有星指出,《条例》草案还规定,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三倍。超过该规定利率的,超过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规范民间借贷关键是“阳光化”
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之高曾被指“到了疯狂的地步”,此前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揭露了这种不规范运行的、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暗藏的巨大风险。
而因为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约定的利率目前实际上很多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保护范围。温州金改后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但眼下大部分民间借贷依然在地下进行,实际操作中借贷利率很多也都高于4倍。
“法律保护的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实际上民间的借贷利率有不少都远远超过了这个规定,甚至无限高。现在我们设定了48%的惩罚利率,目的是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使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能得到较好的维护。”李有星告诉记者,民间借贷利率的主基调是市场自由调节,但要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因为过高的利率对借款人和放贷人均不利。
而48%政府干预利率上限的确定,是参考了央行历来在温州的调研、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以及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而最终确定的。李有星表示,关键问题是要防范有资金优势的人利用资金优势,不顾实际情况,不断抬高利率,这样的话政府不干预就会导致市场混乱,设置利率上限就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温州从来都不缺少民间资本,更不缺少民间融资方法,而是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的民间融资。无论是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还是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监测体系,温州金融改革的一大重要方向,就是把民间金融从“地下”引导到“地上”,使其从不规范的野蛮生长走向理性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