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指纹、有价证券等信息

2013-03-06 10:07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范乐

  《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3月15日实施

  酝酿10年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终于出台,昨日,央行官网发布了《条例》的具体内容,并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规:条例对设立条件等

  提出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分八章,分别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条例》指出,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等。

  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亮点一:采集个人信息

  须经本人同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领域的繁荣,个人信用报告与市民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征信机构注册资金、设施、人员资质、登记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开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机构必须持照经营,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本人同意。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的信息,必须得到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个人血型、疾病、指纹、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信息。

  亮点二:个人对信用报告享有异议、投诉等权利

  据了解,《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规范征信机构行为,维护个人权益。《条例》规定,今后个人可以每年免费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不良征信记录保存的年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删除。

  同时,按照规定,市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市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三:

  征信机构须持照经营

  此外,除了对征信机构,《条例》对银行、保险等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犯个人权益的,同样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银行等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如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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