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原副行长陈宝落马 放贷成发财利器

2013-02-26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王伟

  宁夏银行原副行长陈宝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后,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2年8月30日,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陈宝进行定罪量刑。此案在二审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证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予以采信,对此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原审被告人陈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审理此案时,陈宝的身份界定成为最大的焦点,检察机关也因此在一审判决后提出抗诉,并获得成功。案件的改判使“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类人员职务犯罪主体有了标准。

  他人举报

  银行副行长落马

  陈宝的落马与宁夏有史以来最大的集资诈骗案有关。这起集资诈骗案于2012年7月审结,被告人孙国明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集资诈骗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孙国明主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举报了他向陈宝行贿的事实。2012年1月,陈宝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明,2007年上半年,陈宝利用其担任银川市商业银行原行长助理的职务之便,接受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的请托,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收受孙国明现金10万元及价值1.22万元的纪念币一套。

  同时,陈宝还以25万元的低价从孙国明手中买了一辆价值40多万元的奥迪轿车。孙国明案发后,陈宝主动又付给孙国明剩余车款16万余元,但为时已晚。

  受贿36起

  赃款多用来买房

  “你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对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你怎么认识?”

  “当时的想法很简单,企业向我表示,是因为我这个岗位比较重要,也就收了。”

  2012年8月,陈宝案一审开庭时,陈宝面对公诉人的询问,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据介绍,1998年10月,35岁的陈宝从建设银行宁夏分行辞职后,被聘到正在组建的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宁夏银行前身)。陈宝先后担任过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2012年1月,陈宝被检察机关批捕时,职务是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陈宝利用担任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间,陈宝利用担任宁夏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04.1万元,美元1.4万元。案发后,陈宝主动退赃67.5万元。对于收受的价值305万余元人民币和购物卡及1.7万美元的去向,陈宝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时间长,比较分散,大体是用于购买宁夏银行的股份、装修房子、购买房子等。

  滥用职权

  借放贷权力敛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陈宝36起受贿犯罪事实中,向他行贿的大多是宁夏知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得贷款以及银行授信,在贷款前或贷款后纷纷向陈宝行贿以表示答谢,以期建立长久的巩固的信贷关系,这其中最大的一笔行贿金额高达28万元。

  除了利用手中的权力借机敛财,陈宝还将银行客户信息出卖给银川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明。

  2007年3月,时任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陈宝,受孙国明的请托,打听宁夏博泰隆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申请的一笔贷款是否能够审批下来,如果能批下来,孙国明就和宁夏博泰隆公司做一笔倒贷款的业务。不久,陈宝亲自签字审批了宁夏博泰隆公司的一笔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陈宝随后告诉孙国明这笔贷款可以审批。此后孙国明公司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走上了集资诈骗的犯罪道路。孙国明把骗来的钱,以高利贷的形式再贷给其他公司。为了让自己的高利贷风险降低,孙国明多次请陈宝为其提供相关客户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信息。为了表示答谢,孙国明先后送给陈宝10万元和一套熊猫纪念币。

  控方抗诉

  重新认定主体身份

  一审中,陈宝及其辩护律师提出,陈宝是由宁夏银行董事会决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宁夏银监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宁夏银行董事会聘任,是民营的自然人股份占大多数的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是职业经理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012年8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陈宝的身份是国有参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陈宝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一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提起抗诉。

  办案检察官说,实践中大部分人对“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只有国资委,因此,误认为只有国资委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审期间,办案检察官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调取了《宁夏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宁夏银行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列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干部序列,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审批、任命。由此得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陈宝的任职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授权,是国家机关的委派行为,陈宝就是代表国家机关对宁夏银行中国有股权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其任职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实质特征。

  今年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证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予以采信,对该案依法予以了改判。

  ■沉思录

  腐败并不一定出现在政府部门,企业也可能出现贪腐分子。这一现象已经被近年来查办的一些企业负责人贪腐案件所证明。尽管单位的“马甲”不同,但不管是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腐败,还是企业负责人的贪腐,都与权力滥用有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牟取利益,进而收受贿赂。因此,治理企业贪腐,同样需要构建一张细而密的权力监督网。另外,相较于政府部门而言,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力量往往要弱一些,要弥补这一点,则需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加强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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