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放行保险集团募集次级债

2013-01-24 15:22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范乐

  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保监会日前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2号)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目前,保监会正在就该修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

  所谓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据了解,早在2004年,保监会就曾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但其中并没有对保险集团发次级债作出规定。2008年1月,保监会批准中国人保集团募集不超过100亿元的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开创了国内保险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发行次级债的先河。然而在2011年10月1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中,保监会却关闭了保险集团公司募集次级债的“闸门”,明确提出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或许保监会的态度又发生了变化。”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层此前禁止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债,主要是因为集团公司没有具体业务,然而目前多家公司都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困扰,而且保险集团的净资产要高于旗下子公司,因此放行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债可大幅提高保险公司的融资额度,缓解保险公司的资金紧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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