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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没密码是不是就银行赔?卡被非法复制了谁来赔?针对今年以来呈高发态势的银行卡纠纷,7日广东省高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以期对时下较突出的三种银行卡纠纷有较明确指引。同时,广东省高院资深法官对时下克隆卡纠纷明确两点原则:只要是克隆卡,银行须担责一半以上,无密码信用卡若用户保管不善也应担责。
案例1
无密码信用卡被盗后冒用
商家担七成责
康先生是某银信用卡持有人。2009年4月7日下午,康先生在吃饭时丢了钱包,内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该信用卡没有设密码。康先生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报警。但其信用卡仍在当晚被人盗刷了万余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当时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商户提出,其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
法官解读
商家在顾客持有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商户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同时,康先生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因此也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案例2
使用ATM机被“窃录”
银行负全责
2008年9月13日17时59分,张先生进入建行某分行ATM机,用自办的该行借记卡取款100元后离开。次日,张先生的卡在其他银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两天后,他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遂报警。
公安机关调取了当时的录像资料,显示当日案发5分钟前,有两名男子在张先生取款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
法官解读
该案中,证据链能证明是因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导致卡内款项被盗。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卡未离身被境外盗刷
银行用户各担半责
邱女士2006年向某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消费时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3月1日21时,邱女士收到银行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万余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元。邱女士立即拨打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报警。
邱女士提供了其个人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她并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法官解读
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同一时间,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银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但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等,因此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释法”
有密码,用户要自证清白
无密码,银行要自证清白
同样是克隆卡,为何判罚担责大不同?遭遇克隆卡时,该如何有效维权?信用卡不设密码被盗刷就不用赔?……就此,广东高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向记者答疑支招。
据该负责人介绍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但若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认为其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伪卡的情况下并不适用。
据该负责人介绍,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而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