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卡被盗刷 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2012-08-09 13:44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范乐

  近日,孙小姐在上班时接到一个短信,称其所持有的一张储蓄卡在外地消费了10万多元,情急之下孙小姐赶紧报警,但案件至今未能侦破。孙小姐于是将发卡的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福田法院认为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判决各承担一半责任,孙小姐与该银行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卡被盗刷储户状告银行

  原告孙小姐起诉称,她在该银行办理了一张一卡通的储蓄卡,今年1月31日13时27分,她接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称该卡消费105932元。由于此时自己正在深圳上班,没有任何消费,孙小姐立即致电该银行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告知她该项消费是在东莞市银联进行的。孙小姐立即打110报警,于当天13时41分取得报警回执。

  孙小姐认为,自己在此期间一直在深圳,没有任何消费,银行卡一直妥善保管没有遗失。她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该银行方面则表示,原告孙小姐的银行卡发生的POS消费交易属于凭密码交易,密码交易的特点和功能决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应视为本人行为”。该行交易处理系统及银行卡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在受理涉案的POS消费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双方各担责50%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负有保证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原告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原告在收到短信到拿到报警回执,中间只有约15分钟时间,原告显然不可能从东莞赶到深圳市南山区原告的上班地点,故该银联消费发生时,原告应当不在现场。POS签购单上刷卡人签名为“陈通银”,也与原告储蓄卡背后的签名完全不同,可推定刷卡人持有的是伪造的卡,被告的系统未能识别伪卡,显然存在过错。

  本案中涉案银联消费使用的是正确的密码,显然原告未尽到保管密码的责任。综上,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款项的损失均存在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对于一审“各打50大板”的结果,储户与银行均表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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