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放贷人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

2012-06-14 11:22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范乐

  《法制日报》记者6月13日独家获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次常务会议已于6月5日讨论通过并发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这是“金改”启动以来,国内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

  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旨在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使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

  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

  该办法的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暂行办法的一大亮点是,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暂行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借贷主体与借贷合同的规范。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放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根据借贷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必须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暂时资金短缺的企业,所借的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借款人严禁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不得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黄震介绍说,为了使民间借贷可测可控,暂行办法要求,合同一旦签订并履行,放贷人应到所在旗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民间借贷合同备案。为此创设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安全、高效、诚信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消除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不便于跟踪监测等弊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当事人权益。同时,创设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可在各旗区成立相应办事机构,为鄂尔多斯市非金融类机构和个人参与民间借贷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该服务中心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民间融资行为排查。

  据悉,暂行办法的一个独到之处,是对民间借贷可能发生纠纷的规范。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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