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主任白鹤祥:发挥好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满足民营企业投融资需求意义重大。
针对制约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首先要通过实施民营企业培育计划,帮助一批产品有市场、有潜力,管理者有思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率先转变为现代企业,为金融支持奠定基础。其次要加快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尽快出台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办法,明确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增速目标,并列入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在资源分配、业务规划、授信政策、考核机制等方面,体现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差别化,提高基层行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等。
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水平,营造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科技创新实力强、产业基础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科技银行,建立适应科技创新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推广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开发科技信贷损失保险产品,分散科技信贷风险;建立科技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辅导机制等。
进一步增强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技术的创新力度,掌握一批关系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加大农业科技的创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
进一步树立重视科技、鼓励创新的价值取向。完善科技人才的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等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
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张文汇: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一方面可以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其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差别费率、早期纠正等风险控制机制,及时防范和约束民间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而存款保险制度重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对金融风险的及时化解,两者有着天然的直接联系。同时,由中央银行主导存款保险,便于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更加科学搭配使用各种救助工具,降低风险救助成本,减少风险损失。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职能设置上要吸取国际上的经验和教训,明确赋予其必要的监督管理与资产处置职能。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应涵盖以下内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等一切在境内注册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设定最高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合理确定存款保险费率。
完善打击税收犯罪的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应完善我国打击税收犯罪的立法。将税收犯罪列入洗钱罪上游犯罪非常必要,一是因为洗钱犯罪与税收犯罪联系密切,将税收犯罪与洗钱活动融合在一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二是顺应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势,践行国际通行标准的需要。
为顺利完成FATF(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新一轮的评估,我国应当顺应反洗钱国际立法趋势,立足中国国情,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明确将危害税收征管罪等严重税收犯罪纳入洗钱罪上游犯罪,逐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同时完善现金管理等相关配套法规,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撑,履行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义务。
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张启阳:应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明确各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和运作监管;建立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加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
建立监测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建议由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建立专项监测机制,并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公开担保公司授信信息,降低行业信息不对称的水平,以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类公司的有效甄别,促进市场竞争水平。
完善内部机制,审慎合规经营。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在对传统担保业务合规经营的同时,加大担保产品创新和开发力度。
创新代偿模式,构建担保体系。改革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责任模式,由全额代偿变为多数代偿,并由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部分风险,利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手段共同加强贷后管理;积极学习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探索构建多层次相互支撑和补充的政策性担保体系。
尽快推动上市国债期货
全国政协委员、浦发银行行长朱玉辰:有关部门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上市国债期货,加快我国金融机构发展步伐。在推动国债期货上市过程中,为吸引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加紧落实开展我国国债充抵期货保证金业务,尽可能降低金融机构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成本,提高期货市场效率,同时还能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投资者,让持有国债的金融机构投资者更加便利、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债券期现货市场的协同发展。
此外,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融券交易制度,积极活跃机构间的借券交易,增加市场参与者获取可交割债券的渠道,有效增强国债期货交割的抗操纵能力,为金融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营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发展绿色金融需全社会助力
全国政协委员、兴业银行董事长高建平: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要重点解决好五个问题:一是加快出台绿色金融项目认证规则,对金融机构介入绿色金融项目提供指导,统一绿色融资的统计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对这类融资进行单列统计,分类考核。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绿色金融的金融债,提高金融机构投入资源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三是完善绿色金融政策环境,对金融机构制定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四是给予财政税收支持,降低金融机构办理绿色金融业务的营业税率以及相关所得税税率。五是地方政府建立绿色发展基金或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为中小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有序引导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银监局局长于学军: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渠道、推动银行业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需关注四个方面:一是要防范好道德风险。资本和股东的稳定对银行稳健经营至关重要。要防范少数民营企业或个人入股银行业的动机不纯或过分追求短期效益,引发相关风险。二是要防范民间资本股权过度分散或集中。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有效决策机制的形成;股权过于集中,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引发关联贷款风险。三是要努力实现共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利用好民间资本的同时,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反哺力度。四是尽快完善退出机制。
监管层应进一步细化各类型股东及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关联股东入股。引入民营资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更加重视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应尽快完善退出机制。民营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后,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按市场化原则实现优胜劣汰。
综合考虑“T+0”流动性优势与市场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王娴:关于“T+0”方面的讨论,目前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应该尽快恢复“T+0”,但另一派担心实施“T+0”后可能引发风险。证监会需要综合考虑“T+0”的流动性优势与市场风险。
目前推出“T+0”交易已无法律障碍。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全世界的交易所和交易制度的改革创新都比较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改进市场效应提高流动性的正向方面,另一方面是关注它可能对市场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都在积极关注这些变化,也在积极研究国际上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
关注券商资管面临的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目前券商资管尚未发现风险性事件,但券商应牢固树立风险观念。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定向资管问题存在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证监会时刻关注以上风险点,也正在采取相关措施,如每月跟踪监测、启动对券商的联动检查,其中资管就是检查重点。
目前券商资管之所以没有出现风险性事件,主要源于以下方面:一是业务模式决定,定向资产管理实际上就是券商和银行签订一份一对一合同,委托人是银行或者信托,这类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和专业知识都要强一些。二是具有固定投向和明确期限,按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不管是集合还是定向都要求有固定投向和明确期限。三是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来实施。在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而不是所谓“影子银行”回避了监管部门的监管。
2013年证券公司的创新准备突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导向下,在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继续推动的情况下,逐步推向基础制度的完善。比如托管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等。二是由产品业务创新逐步推向基础功能的创新,即交易功能、投资功能、融资功能、支付功能、托管结算功能的创新。三是在注重创新的同时,促进行业和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四是通过批设专业性证券公司,吸引社会上的各种资源,推动证券公司商业模式和管理机制的转变,通过创新驱动盈利模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