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分别从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条款和费率管理、销售管理、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以及团体保险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对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从而实现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电话扰民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建电话呼叫中心或者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保险公司自建电话呼叫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呼出号码。保险公司专用呼出号码和合作机构的呼出号码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和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九类误导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即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不得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不得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不得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不得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如果保险机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经营风险的情形,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行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行为均适用该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