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奴和奴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庆祝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系列评论之二
民主改革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政治制度,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国宪法,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
资料图片:这是西藏农牧民人大代表在投票选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2008年1月22日摄)。新华社记者 索朗罗布 摄
众所周知,旧西藏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赖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首领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实行僧俗官员双轨制,僧官大于俗官。寺院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一系列特权。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政教完全分离。一方面,在民主改革中,明令规定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保护人民有当喇嘛、尼姑的自由和喇嘛、尼姑还俗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受干涉。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废除寺庙在经济、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权,废除寺庙的封建占有、封建剥削、人身奴役以及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和等级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既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为西藏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资料图片:翻身的农奴把哈达献给选出的人民代表(图片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后,翻身解放的西藏各族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政权。到1960年底,西藏成立了1009个乡级政权、283个区级政权,78个县(包括县级区)和8个专区(市)建立了人民政权。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达到1万多人,其中乡级干部全是藏族,区级干部90%以上是藏族,300多名藏族干部担任了县以上领导职务。4400多名翻身农奴和奴隶成长为基层干部。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百万翻身农奴和奴隶穿着节日盛装,手捧哈达,兴高采烈地参加投票,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基层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1965年8月,西藏乡县选举工作完成,有1359个乡、镇进行了基层选举,有567个乡、镇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西藏约92%的地方建立了以翻身农奴和奴隶为主的乡人民政权,54个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出了正副县长,建立了县人民委员会。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出席大会的301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以上,西藏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占11%多,藏族代表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为西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社会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西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有了制度保障。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确立,实现了西藏社会制度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向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性跨越,西藏人民从此进入了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昔日的农奴和奴隶从此享有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他们依法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2007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到96.4%,有些地方参选率达到100%。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94%以上。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21名代表,其中13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公民各1名。
西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受到保障。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公民。西藏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负责人也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目前,在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77.97%。
西藏自治区不仅享有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本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决定本地的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地方实际情况的,西藏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据统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1965年以来,共制定了25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有效地维护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促进了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西藏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