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开发建设光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的国内外客商,使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在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
2、凡来我县投资兴建大型或较大型标志性建筑,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可采取特殊政策,在指定地点无偿提供相应的土地。
3、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商贸、旅游和土地连片开发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4、凡来我县全部捐资从事文化、教育、医院、公路和其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按行政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使用相应的土地;部分捐资、合资的,享受土地优惠价格。
5、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以上),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最低地价,一次性支付全部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总额的4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付完;也可采取短期或逐年租赁的办法使用土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
6、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第6年至第10年地方财政秘得部分减半奖励给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等额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7、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8、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将其在我县所办企业获取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该企业,作为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含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退还投资方(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期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补缴已退还的税款。
9、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建的企业,年实现税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地方所得税部分前2年全部奖励给该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
10、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房地产税自落成的月份起免征3年;年船使用牌照税前3年实行先征后奖励。
11、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前2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社会服务、饮食、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并可给予投资者冠名权和广告权。
12、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县政府可以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三、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
13、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其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安装费按规定的下限征收。
四、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14、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5、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县内标准减半收取。
16、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其应由地方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县内标准按60%优惠收取。
17、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设施,免征城市配套费、绿化费、占道费、文物钻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审计费,排污费按优惠价格收取,水资源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资产出让优惠政策
18、国内外投资者嫁接改造、管理我县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税后利润部分2年内全部归投资方,2年后税后利润按合作各方所签合同执行。买断上述企业者,由双方共同进行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按评估价的80%出让,且不负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用。
六、优质高效服务
19、对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制度。由县招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单位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之日起,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按程序7日内予以审批、转报或明确答复。
20、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政府给予重点保护,实行封闭式挂牌管理和检查许可制度。凡需到外来企业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税务等部门依法检查除外),必须报县招商办公室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政府主管部门举报。
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收费部门的收费实行“明白本”制度,由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对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作项目,由县级领导分包落实封闭管理责任制。
七、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2、对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发项目的,经县招商办公室核准后,视引资规模,按到位资金的5‰—25‰给予奖励,将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各级政府委托招商的独资项目,引资奖金由同级财政负担。招商引资的前期费用,由招商项目单位负责。
23、凡通过正当途径引进国内外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计划外无偿拨款的,按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有偿无息引资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从国内外引进借贷资金,使用期在1年以上,年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到位借贷资金的1%—2%给予奖励。上述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24、对引荐买断县内国有各类企业的,按引资额的2%一次性奖给引荐人。奖金从买断资金中支付。
八、其它
25、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依据信阳市监察局信监〔2003〕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本政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27、本政策所称国内外客商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县内投资者参照执行。
28、本政策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2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此优惠政策执行。同时废止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光政〔199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