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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时间:2010-06-30 16:04   来源:北京日报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之二

下班 徐鹏飞

在自己负责的一亩二分地里 张德林

  《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中提出的八项“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廉政准则》的精髓,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中的相关内容,对准则中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本期解读第二项: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 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解读】

  本项是关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这里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以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工作性质决定,本身从事的就是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以及与此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他们本身为国家、集体利益,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是完全允许的。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应当按上述要求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他们不以自己的名义经商办企业,而是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利用国家赋予其的职能或利用优惠政策、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与他人合伙办企业,挖国家的墙脚,谋取经济利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将资金“借”给他人经商办企业,实际上是自己投资经商办企业。本人虽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从中获取高额回报,捞取更大的利润。修订后的《廉政准则》增加了禁止“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内容,禁止了领导干部不以自己名义,而用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的名义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从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编辑:王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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