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受过现代启蒙的人,对于法治、司法正义、正当程序、公民权利等,总保持着一种难以割舍的理想情怀和对现实的高度警觉,二者若不能契合,则总免不了对国家进行一番抨击和指责,至少也是发几句牢骚以抒心中的闷气。这里面,骂得多的是司法机关,首当其冲的又是法院,谁叫你和法字沾边了呢?一些个案,当事人不服,媒体一曝光,顿时人言鼎沸,舆论滔滔,质疑声、否定声、辱骂声不绝于耳,当然也不乏理性的分析和评价,如去年陕西的药家鑫案、云南的李昌奎案。舆论起来了,法院很重视,该判的判,该改的改,最终作出的裁判,力求情理法各方圆融,作为一个学法的人,我知道这并不容易。再看看老百姓,也没了意见,说明对于法院的态度和行动,对于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认可的。当然,过程并非完美,就有专业人士从“一事不再理”或“舆论干扰司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批评。
事情过后,回眸一望,于重重乱像之间,倒能看出些中国法治前行的意味来。一是公民关心起本与己无关的事情,你的事变成了我的事,大家的事,这种关心和参与,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发育和走向成熟,也是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民众基础。二是大家想说的话能放开地说了,不但能说,而且能摆在公共平台上说,大家均能听到、评说,这不正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吗?三是法院的行动与作用。公民在法治进程中的所有参与,最终都将体现在法院(法官)的行为上。作为法治国家最重要也最显著的功能性机构,法院的一举一动都将带来对这个国家法治进程的种种解读。写作此文时逢2012年两会召开,《法院工作报告》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宏观分析素材。在这份报告中,从最能彰显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状态的刑事审判来看,法院在促进民生,保障人权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如对于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依法进行了严厉惩处;对于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瘦肉精”、“地沟油”、假冒伪劣药品等方面的犯罪,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社会混乱和断裂的底线保障功能。另一方面,行使死刑核准权,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强调解、和解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体现了司法权对于公民人权的保障和人性司法的工作方针。司法对于保障人权的功能,显然比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所提高。
“法治”对司法功能的定义,就是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谨慎地调整着距离。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法院在维护和谐、化解矛盾、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尽管当下距法治的理想状态还有距离,但缩小距离需要耐心和时间。毕竟,从中国有所谓法治至今,才不过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