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
诚信之重,众所周知,诚信建设如何稳固,避免昙花一现的“形式主义”,制度化建设是必然选择,迫在眉睫。每年到“3·15”之时,都会有一番“失信”行为的大盘点,年年如此。“诚信”仿佛就是个聊不完、聊不透的话题,诚信时时刻刻都在抓,失信行为也时时处处能碰见。
一说到“失信”,人们想到最多就是道德滑坡、道德缺失。诚然,构建诚信社会,离不开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作为一种手段,不会没有效果,只是疗程长、见效慢。而且抽象的道德教育,对于那些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来说,没有打到痛处,恐怕只是隔靴搔痒。
道德和法律具有一致性。治理失信行为,不能简单地以“道德谴责”论处。在一个法治社会,春风化雨的“道德处方”需要,雷厉风行的“法律制裁”更不能少——严肃的法律问题,就要严肃地对待,经过严明的过程,作出严厉的惩罚,成为严重的警示。
事实和经验告诉我们,以法律作保障,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势在必行。建立健全诚信机制,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诚信标准,建立诚信惩戒措施,并且健全诚信网络覆盖体系,实现诚信信息的相互通联、资源共享。
如果说道德是柔和的感化,那些法律就是刚性的制约。刚柔相济,营造一个全民诚信的良好氛围,才能铸造起诚信中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 责任编辑:王怡然 ]
原稿件标题URL:
原稿件作者:
转载编辑:王怡然
原稿件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