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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社会诚信缺失病”需德法并举

2014年12月17日 14:50:00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11月30日,一年一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大战又起“硝烟”。“诚信”再一次成为考场外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国考从2012年起宣布,对于已经确认参加面试却在面试当天临时弃考、在报到环节提出放弃报考职位等行为,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今年,这一要求再次“升级”,不仅仅是面试当天临时弃考,“不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也将被归为不诚信,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从国考的“诚信”要求升级可以看出,“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发挥作用。

  危机源自失信成本低

  刘恩连是安徽省全椒县白酒村的一个普通农妇。5年前,她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了20多万元的债务。

  当时有人建议刘恩连,回云南老家算了。

  刘恩连却说,我有两个女儿,还有年迈的婆婆已经70多岁了,我要是走了的话,她们该怎么办?还有,老公有病欠下来的钱,当然应该由我来还。

  5年来,刘恩连一笔一笔偿还着丈夫留下来的债务。

  债权人曹文翠被刘恩连的举动所感动:“我这个钱就不准备叫她还了,因为她带两个小孩,还有婆婆,过得很艰难。她说她还想还,听到这个话我很感动。”

  但这并不是所有人的选择。与上述案例形成反差的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见利忘义等问题屡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关于道德滑坡、失信的话题经年不断。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北京经济法学会会长王雨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按照市场交易因素标准,社会诚信可以分为市场诚信和非市场诚信,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包括商务诚信、金融诚信和消费者诚信。非市场诚信是特定主体在社会管理或服务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包括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非营利组织事务诚信。

  “市场诚信是社会诚信中最普遍、最重要,也是出现问题最早、最多的部分。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备等原因,致使市场各类信用危机严重。”王雨本分析,市场诚信危机转入社会其他领域之后,商业机会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学术权力等耦合牟利,就容易滋生腐败。

  由此可见,市场诚信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那么,危机由何而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丽群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社会环境中的一些虚假现象和欺诈行为对社会个体产生不良影响,促使人们作出非理性的选择,让人觉得说实话对自己不利,为了有利于自己只能说谎。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许多人选择说谎。”

  杜丽群认为,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说谎的成本很低。

  这一观点也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认同。在今年7月的一个访谈节目中,冯中圣说:“在多数情况下,如果在一个地方、一个领域违法失信,可能在当地、在这个领域会受到一些惩戒,但到了其他地方、其他领域,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可能不会受到限制和惩戒。这种现状必须改变。”

  守信守法界限需明晰

  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将守信守法界限规范化、明晰化已成共识。除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均强调,要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冯中圣在解读规划纲要时指出,我国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各行各业都要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交换、共享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档案。无论是对法人还是自然人,可以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保证每个企业、每个人都有信用记录,可核查、可追溯。

  他表示,要通过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特别是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失信以后代价很高,到哪里都不方便,做什么事都受限制,这样才会使每个人都自觉地诚实守信。

  “运用信用信息传导机制,将失信人排除市场的方法,这种间接规范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却处于摸索实践之中。我们所说的信用立法主要指对信用信息传导机制的立法,对此急需进行顶层设计。”王雨本说。

  王雨本认为,治理社会诚信缺失既要依靠道德提升,又要依靠制度建设,即坚持德法并举的原则。道德具有基础性、普遍性、治本性的特点,制度具有规范性、针对性、稳定性的特征,二者相得益彰,交叉互动,相互协调,不可偏废。

  “对社会而言,法律把道德的底线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维护诚信道德的有力保障。制度一经制定并加以执行,就具有引导人和约束人的作用,因而能够实现对诚实信用的规范性、稳定性预期。”王雨本说。

  公务员要做诚信表率

  王雨本认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是构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公正廉明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是社会诚信的表率和保障”。

  “鉴于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具有制定、执行和解释制度的机会及功能,又与广大纳税人存在‘衣食父母’和服务对象的双重关系,因此,社会公众对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诚信道德水平明显具有较高的要求。”王雨本说。

  此外,王雨本认为,社会公众对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的认识及评价,一般首先通过对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行为的观感做出。因此,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诚信道德至关重要。

  他主张,按照“打铁首先自身硬”、“治国先治吏”的理念,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均应将诚信道德作为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入门”的重要条件和执业资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提升公务员和司法从业者的道德水平,力求在道德要求层面满足从事社会管理或司法活动的需要。

  王雨本提出,解决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问题,需要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强调道德。通过制度安排,可以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有法可依;保障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依法办案、有法必依;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司法机构及其从业者进行有效监督。

  “总之,通过社会监督机制,督促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从而实现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通过加快市场信用信息传导立法,培育信用市场,从而实现市场诚信。解决好市场和政务、司法领域的诚信问题后,其他领域的社会诚信问题就能够逐渐解决。”王雨本说。

  原标题:治“社会诚信缺失病”需德法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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